13歲少年錘殺父母后逃逸被抓獲,如何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13歲少年錘殺父母后逃逸被抓獲,如何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2018年12月31日晚,湖南衡南縣三塘鎮,一名2005年出生的嫌疑人在殺害父母后逃離。

據衡南縣警方通報,經公安機關初步核查,犯罪嫌疑人羅某出生於2005年(現年13歲),系三塘鎮初一在讀學生。12月31日18時40分許,因家庭糾紛用錘子先後將其母親譚某某(現年45歲,系先天性弱智)、父親羅某某(現年51歲)錘傷後,逃逸現場。經全力搶救,傷者譚某某、羅某某因傷勢過重死亡。

最新進展:羅某已被抓獲

有媒體從湖南衡南縣官方渠道獲悉,事發後嫌疑人羅某曾用其父親的身份證購票前往雲南大理。1月2日下午,衡南警方在雲南大理將其抓獲。

13歲少年錘殺父母后逃逸被抓獲,如何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因家庭糾紛導致

案發時姐姐在家

辦案民警介紹,目前初步預測疑因家庭糾紛導致案發,“他(羅某)的家庭比較特殊,他的母親和姐姐有先天性弱智。當時在場的2人已經死亡,他在逃。他姐姐當時在家,後來找家裡親戚反映,隨後親戚報案。”

目前,當地黨委政府已安排專人負責死者家屬的善後安撫事宜,警方將及時通報案件進展。

案件被報道後,不少網友對這一悲劇表示痛心:

13歲少年錘殺父母后逃逸被抓獲,如何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同時也有不少網友表示,此案中未成年人殺害父母的行為很可能受到了前段時間“湖南12歲男孩弒母”案件的影響。

13歲少年錘殺父母后逃逸被抓獲,如何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相關案件:

十二歲男童弒母后返回學校

網友們提到的另一起“十二歲男童弒母”案件,就發生在短短一個月之前。

2018年12月2日晚間,湖南省沅江泗湖山鎮一名12歲的小學六年級男生吳某康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持刀將母親砍了20餘刀,致其母親當場死亡。

案情查明後,吳某仍舊錶現得若無其事,他承認自己錯了,但不是什麼大錯,

“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

此案中,不僅12歲男童殺害母親且毫無悔意的行為令人髮指,另外此案的判決結果也引發社會的激烈討論:

由於男童吳某隻有12歲,還未達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因此被釋放並返回學校繼續上學。

12歲男孩弒母后不僅不承擔任何責任,甚至還返回學校上學。不少網友認為,正是這樣的處理結果給其他未成年人帶來了錯誤的示範和暗示。

那麼,年齡仍未達到14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後該如何懲罰?是否只有“釋放由家長監管”這一條路可走?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政府收容教養”如何才能落到實處?

我國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類似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也就是說,未成年人犯罪後,除了家長“管教”外,“政府收容教養”也是應對措施。此前曾引起社會關注的“李雙江之子李天一尋釁滋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就曾判定李某由政府收容教養1年。

然而,現實中的“收容教養”措施,卻有不少問題。

首先,收容教養的條件過於模糊。

儘管刑法規定了“必要的時候”,但究竟什麼時候才屬於“必要”,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影響了實踐操作。

第二,執行收容教養場所不夠統一。

有的地方將收容教養人員送進工讀學校,有的則是在少年犯管教所。而工讀學校的招生物件是“十二週歲至十七週歲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不適宜在原校,但又不夠少年收容教養或刑事處罰條件的中學生”。由此看來,收容教養在工讀學校執行並不合適。

此外,從實踐來看,收容教養的適用並不多見。這其中儘管有收容教養制度不夠健全完善的因素,但從根子上看,則與應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理念相對滯後不無關係。

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齡是否應該下調?

一個月內接連發生未成年人殺害父母的惡性案件,這讓不少網友再次建議:

下調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齡。

近兩年,有關“是否應該下調未成年人犯罪入刑年齡”的討論一直在進行。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否應該進行調整的問題,社會觀點則分為兩派。

部分建議“從14週歲降低至12週歲”的學者指出,我國現在兒童辨認和控制能力有較大提高,部分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時展示的辨識能力、心智發育程度甚至超過一般成年人的水準,因此入刑年齡應該下調。

而另一部分人認為,光靠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可能製造出更多嚴重犯罪行為,因此應從其他方面入手干預未成年人犯罪。

那麼,世界各國如何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值得我們借鑑?

俄羅斯:未成年人法庭和取消前科制度

在俄羅斯,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政策的基礎在於未成年人法庭的運作。早在1910年聖彼得堡就成立了第一個未成年人法庭,其工作重點是將未成年人的制裁與懲罰迅速轉移到教育和恢復權利方面。此外,俄羅斯法律規定,只要未成年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重新犯罪,即取消刑事前科,目的在於預防新的犯罪發生。

澳大利亞:未成年人改過會和社群服務令

在澳大利亞,對於罪行較重但已經認罪且悔過態度較好的未成年人,警方會將其交送給未成年人改過會。改過會專門聘請在社群內有威望而且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士兼職擔任調查官,來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調查並制定處罰措施。只有情節非常嚴重且拒不認罪的犯罪者,才會在法庭進行判決。普遍的處罰方式是進行社群服務令,目的是讓孩子真正的意識到違法對於整個社會造成的困擾問題。

德國:少管所改造和職業培訓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德國有專門的《青少年法庭法》和《少管所法》或者說是《青年年監獄法》等法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被依法剝奪6個月到5年的自由,送入少管所接受改造,少管所通常有社會學家和心理學家負責對其進行思想教育,讓其學會遵紀守法。最重要的是接受職業技能方面的培訓以便出去之後能夠儘快的重新融入社會,避免因無所事事、遊手好閒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短時間內接連發生的兩起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不僅造成了兩個家庭的悲劇,更給社會帶來極壞的影響。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現象。更為關鍵的是,任何對於未成年罪犯的懲罰,也都應是以教育和改造為最終目的。如何更好的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我們仍需探索。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李林蔚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邵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