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輸錢寫下的借條,法庭上如何推翻?律師:這種證據最有效!

2019年10月份王傑在賭桌上輸給了李濤5萬元,王傑表示身上暫時沒有錢,於是李濤要求王傑寫下了借條。

次日,王傑很後悔認為不應該參加賭博,於是前往派出所交代了自己賭博的事實,派出所接到王傑報案後,傳喚李濤前來接受調查,李濤辯稱該借條是之前借錢給王傑所寫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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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民警告知這是屬於雙方的民事糾紛,建議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接著王傑到法院起訴李濤,請求判決該借條是無效合同。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賭博欠債的案例。大家都知道賭博違法,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

那麼,因賭博所打的欠條,從表面上看變成了借款。是不是受到法律保護?該如何推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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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因賭博寫下的借條受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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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該借條是王濤在和李傑賭博輸後所寫下的,實際上王傑並沒有拿到這

5萬元,李濤明知賭博是違法行為,仍作為當事人參與其中。

因此李濤的行為違反了上述司法解釋的第二條事先知道該借款用於違法,所以李濤和王傑所簽訂的借條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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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行為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的相關規定,是會被處以拘留或者罰款的。

此外《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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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得知賭博行為不單是違法行為,而且違背了《民法典》有關公序良俗原則的強制性規定,有悖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該借款行為就是無效的。

借貸合同的利息過高不受法律保護?那怎麼才是合法放貸?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點選查閱高利貸違法嗎?怎麼樣才是合法放貸,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問題2:法庭審理階段如何推翻借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

1、本案中,李濤要主張和王傑的借貸關係成立,就承擔著較重的舉證責任,李濤需要拿出轉賬記錄等相關證據,證明向王傑支付了這筆款項。如果沒有相關證據來證明,

就會被人民法院判決該借條沒有產生借款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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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透過案例知道王傑是因為和李濤賭博才簽下借條,李濤事實上就沒有把錢交給王傑,因此李濤在這場訴訟中註定是要敗訴的。

2、王傑曾去派出所報案,因此會在派出所留下詢問筆錄。王傑可以委託法院調出相應的報案回執或者詢問筆錄就可以從側面證明李濤的主張是不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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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如果因為賭博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被逼寫下了鉅額的借條,必須在第一時間去報案。

相比較根本不存在鉅額債務來說,更應該考慮第一時間去派出所報案,即使你所做的事情因為違法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防止因為時間過長導致證據收集不充分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這樣才能更好的推翻因賭博寫下的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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