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希望孩子的姓氏隨我的姓氏。女方:改孩子的姓氏必須我同意

夫妻一場,婚姻一場,為什麼總會有那麼多夫妻無法一直走下去呢?

在下面這份離婚糾紛案例中,夫妻雙方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甚至還爭奪孩子的姓氏。

男方:希望孩子的姓氏隨我的姓氏。女方:改孩子的姓氏必須我同意

夫妻離婚,爭奪孩子的姓氏

原告:男,漢族,1996年出生,住河南省許昌市。

被告:女,漢族,1994年出生,住河南省許昌市。

男方訴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男方、女方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

1、判決男方與女方離婚;

2、婚生子孩子由男方撫養,撫養費按每月承擔3000元錢一直給到孩子結婚生小孩;

3、由於女方在網上貸款60000元由女方承擔,男方不承擔女方的貸款費用;

男方陳述的事實及理由:

男方於2014年6月在網上認識,於××××年××月××日到民政登記結婚,婚後於××××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隨女方姓。

因為當初孩子生出來的時候男方與女方沒有結婚證和DNA不匹配,所以孩子跟女方的姓氏。

現在有結婚證了,希望孩子的姓氏隨男方的姓氏,希望法官判決的時候讓孩子的姓氏判給男方的姓氏;

因婚前男方和女方雙方缺乏瞭解,婚後發現雙方性格不合,夫妻長期分居,在分居期間彼此積怨,沒有溝通,導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且雙方分居多年,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了,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請女方將男方給的彩禮錢、三金退還給男方。

婚生女孩一直於男方生活,從2歲的時候女方從未關心和照顧孩子的生活直到現在。為利於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男方撫養。

據此,男方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女方答辯稱:

女方同意離婚,婚生子由女方撫養,因婚生子從出生到兩歲一直與女方生活在一起,與女方有深厚的感情,希望法庭判決婚生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

關於網上貸款60000元是由男方實際操作,女方只是配合完成了貸款,且貸款的數額實際由原、被告共同消費,希望法庭判決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關於孩子的姓氏問題,女方作為孩子的母親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更改孩子的姓氏必須經過女方的同意,否則法庭應該予以駁回。

關於彩禮問題,原、被告早已登記結婚,且2017年至2019年一直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退還彩禮的情形,應予以駁回。

男方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1、結婚證一份,證明原、被告雙方系合法夫妻關係;2、戶口本一份,證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

男方:希望孩子的姓氏隨我的姓氏。女方:改孩子的姓氏必須我同意

女方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經營性聯合貸款合同一份、微信轉賬截圖15頁、支付寶轉賬截圖38頁,並於庭後提交了加蓋有相關運營公司印章的記錄一組,證明網上貸款60000元是由原、被告共同消費,用於日常家庭生活,應由原、被告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對男方提交的證據,經法院審查後認為,上述證據形式合法,內容客觀,與本案有聯絡,故法院予以採納。

對女方提交的證據,男方對支付寶轉賬截圖38頁有異議,認為男方處沒有轉賬記錄,不知道女方從哪裡拉的單子,男方沒有收到女方的轉賬記錄;對微信轉賬截圖和貸款合同均無異議,並對加蓋有相關運營公司印章的記錄表示記不清楚等。

經法院審查後認為,女方提交的證據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男方雖然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反駁,故女方提供的證據本身法院予以採納,對其證明目的將在法院認為部分說明,此處不再贅述。

依據有效證據,結合庭審中查明的有關情況,法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被告雙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女方於××××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隨女方姓。

另查明,女方曾於2020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與男方離婚,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

法院認為: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本案中,男方、女方婚後因家務瑣事產生矛盾,女方曾於2020年向法院起訴與男方離婚,雖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判決後雙方並未完全和好,至今已超過一年有餘,此次男方再次起訴離婚,可以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經法院調解,男方仍表示堅持要求離婚,且女方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同意離婚,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故對男方主張與女方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關於子女撫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及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定。

原、被告於××××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現跟隨男方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從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考慮,不宜改變其生活環境,故對男方要求其撫養孩子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關於撫養費支付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本案原、被告均為農村家庭戶口,且男方未提交女方存在固定收入等證據,結合孩子實際需要,女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法院酌定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直至孩子年滿十八週歲時止;男方於2021年3月向法院提出請求,故女方應自2021年3月起,每月給付婚生女孩子撫養費500元至其年滿十八週歲時止,每半年給付一次,每年7月1日前給付上半年撫養費3000元,每年12月31日前給付下半年的撫養費3000元。2021年3月至6月的撫養費2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給付。對過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援。

對女方主張的60000元共同債務,上述債務的借款人均為女方,其雖主張上述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但男方未予認可,且女方提交的證據不能就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予以充分證明,故對女方主張上述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的意見,法院不予支援。

對男方提出的要女方配合將孩子姓氏更改為隨其姓的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至於隨父姓的血緣傳承,還是隨母姓的血緣傳承,則可以選擇,且本案中孩子已完成了相關的姓名登記,故對男方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援。

對男方主張退還彩禮錢及三金的意見,婚約彩禮是當事人之間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習俗由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財產,是一種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本案中,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請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的情形,故對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及三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男方與女方離婚;

二、男方與女方的婚生子孩子由男方撫養,女方應自2021年3月起每月給付男方撫養費500元至孩子年滿18週歲時止(上述費用每半年給付一次,每年7月1日前給付上半年撫養費3000元,每年12月31日前給付下半年的撫養費3000元;2021年3月至6月的撫養費2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給付);

三、駁回男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式減半收取150元,由女方承擔。

男方:希望孩子的姓氏隨我的姓氏。女方:改孩子的姓氏必須我同意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爭奪撫養權的案例經常見到,爭奪孩子姓氏的事情卻不常見。

在這個案例中,可以梳理出,孩子從兩歲之後,女方就離開了。

在男方的陳述中是這樣說的,“婚生女孩一直於男方生活,從2歲的時候女方從未關心和照顧孩子的生活直到現在。為利於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男方撫養。”

在女方的陳述中是這樣說的,“婚生子由女方撫養,因婚生子從出生到兩歲一直與女方生活在一起,與女方有深厚的感情,希望法庭判決婚生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其實在這場婚姻中,最受傷的或許並不是男、女雙方,而是他們的孩子。

一個再難感受到原生家庭溫暖的孩子!

要知道,不同的家庭環境會給孩子帶來不同的影響。而父母正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

孩子對他人、對社會關係的認知都來自於父母,可見一個家庭的環境對孩子的影響有多麼重要。

溫馨的家庭環境下成長的孩子,往往會擁有完整的自我意識,開朗的性格,有主見,思想也較為陽光。

在與之相反的家庭環境下成長的孩子,往往在性格上會有缺陷,容易偏激。

這些影響,往往環繞著孩子的一生,難以擺脫,可惜他們的父母已然離婚,能做的只有讓孩子得到多一些物質補償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