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這種話真的很不嚴謹,是不對的!

前段時間,小編的一個委託人給小編髮來一個影片,是某有名律師事務所拍攝的,影片封面上明明白白的寫著:“拆遷案件律師費可以讓對方承擔“。一看到這個封面,小編不禁對自己發出了靈魂拷問:“你是不是又沒有好好學習,更新知識,以至於這麼重要的訊息,你居然一點都不知道!”但是好在小編還有那麼一點點求知慾和批判精神,於是小編認認真真地看完了整個影片。最終小編得出了一個結論:真的沒有說行政訴訟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啊!!這到底是什麼回事呢?

原來是最高法在2016年9月12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文號:法發[2016]21號,實施日期2016年9月12日,以下稱“21號文”)第22條規定:“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槓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援。”於是很多人,甚至是有名律師事務所都直接告訴大眾:行政訴訟案件律師費可以由敗訴方承擔。真的是這樣嗎?

小編可以很肯定地告訴大家,這是一種極為不嚴謹的說法。我們國家律師費原則上由委託人承擔,即誰請的律師誰付費。只有在法律或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敗訴方才會承擔對方的律師費,常見的如專利權案件、著作權案件等。而行政案件在21號檔案出臺之前,不屬於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另行規定,即該筆律師費由委託人承擔。而縱觀21號文,並不能直接得出行政案件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結論,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21號檔案,敗訴方可能承擔律師費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一當事人存在濫用訴權、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二造成對方或者第三人直接損失,三,相對方無過錯,四律師費的賠償屬於合理的。只有在同時滿足這四個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才可能支援敗訴方承擔律師費,也就是說21條規定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是有嚴格的適用範圍的,不能所有的案件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進而也就不可能得出‘行政案件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這一結論“。更為重要的是,行政案件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民告官“,意思就是提起訴訟的往往是咱們老百姓,而不是行政機關,那麼濫用訴權的只可能是老百姓,而不會是行政機關。從這一個角度來說,應該是老百姓承擔行政機關的律師費。但是各位也不用擔心,老百姓承擔行政機關的律師費這種情況也幾乎不會發生。

綜上所述,行政案件的律師費還是秉承著“誰請的律師誰負擔”的原則,各位也不要再被“行政案件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這種言論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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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這種話真的很不嚴謹,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