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簽訂“假贈與”合同17年後被起訴,能否撤銷?

17年前,張老漢買二手房為了省房產交易稅,遂讓中介與買主老李商量,簽了一份“贈與”合同,果真也是省了萬把塊錢。但誰成想,17年後,這份假贈與合同讓自己坐上了被告席,真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買房簽訂“假贈與”合同17年後被起訴,能否撤銷?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9日,歷城法院對某銀行與老李借款合同糾紛案達成的協議予以確認,並依法出具民事調解書,但老李時至今年初也未履行調解協議。2022年,某銀行偶然機會發現,老李曾於2005年12月將名下房產無償贈與張老漢。某銀行認為老李存在惡意轉移財產規避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主張老李與張老漢的贈與合同無效,要求並將上述房屋權屬恢復登記為老李所有,遂起訴至歷城法院。

買房簽訂“假贈與”合同17年後被起訴,能否撤銷?

張老漢到庭後自述:當時自己想買房,於是在網路上看房,看了幾套後,就從網上看到涉案房產,先與中介簽訂了中介合同,談價格的時候我想再便宜一點,後來中介就說可以透過贈與的方式過戶;其與老李無債權債務關係,也無親屬關係,也不知道老李對外存在債務;2005年12月31日將涉案房屋房產證辦到其名下,過戶後房屋就交付了,但因老李與原單位存在債務糾紛,原單位不給涉案房屋通電長達8個多月,後來透過電視臺生活幫欄目曝光,老李原單位才給充電,才能正常生活,至今一直在該房屋內居住生活。

法院審理

歷城法院綜合本案證據舉證、質證,對相關事實認定如下:張老漢與老李就案涉房產同時存在房屋買賣合同及贈與合同;雙方依據贈與合同將涉案房屋過戶;張老漢為購買涉案房屋向老李支付5000元定金、5萬元首付款並向中國工商銀行貸款22萬元,銀行已將該貸款向老李發放,老張已將該貸款還清。

本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張老漢與老李就涉案房屋存在的法律關係及效力問題。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張老漢與老李就案涉房屋分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具體本案,張老漢與老李先於2005年11月28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附加協議,又於2005年12月9日簽訂了贈與合同,之後於2005年12月26日與中國工商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銀行發放貸款給老李,張老漢提前還清貸款,綜合張老漢、老李的上述行為及張老漢的自述,法院認為張老漢與老李簽訂的贈與合同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知道自己所表示的贈與意思並非真意,通謀作出與真意不一致的虛偽贈與意思表示,該贈與合同為無效合同。張老漢與老李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被虛偽的贈與意思表示所隱藏。張老漢、老李以假贈與的形式偷逃房屋過戶稅費,系違法行為,法院已向濟南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對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涉及的偷逃稅行為予以查處。

張老漢與老李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某銀行未提供證據證實該合同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法院認為該合同合法有效。現張老漢與老李已按約定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涉案房屋產權登記由老李變更為張老漢。張老漢、老李簽訂的贈與合同雖然無效,但雙方實際為房屋買賣合同關係,為此對於某銀行要求將涉案房屋權屬恢復登記為老李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買房簽訂“假贈與”合同17年後被起訴,能否撤銷?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二庭庭長 李曉麗

法官後語

2005年,張老漢為“省稅”,一時糊塗選擇以“假贈與”形式過戶,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十幾年後張老漢依然要為自己最初的“假贈與”買單,不僅涉嫌違法,訴訟纏身,支付律師費,還要補上曾經省掉的稅款,可謂得不償失。

【來源:濰坊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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