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員工介紹房源投資實為還賭債,騙得68萬元獲刑9年

房產中介員工利用自己的工作騙錢賭博,最終債臺高築,自首收場。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詐騙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瞭解到,周某在庭審中辯稱自己的行為應構成合同詐騙罪,而不是一般的詐騙罪,這也成為該案的爭議焦點。那麼,這兩項犯罪有何區別,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該案承辦法官對此進行了分析。

中介員工介紹房源投資,結果竟是騙局

2020年10月,王某收到房產中介周某發來的微信,聲稱有一套內部房源,價格優惠,可出資20萬元一同合夥買下投資,3個月便能分紅5萬元。因對方曾幫自己出售過一套二手房,王某對周某較為信任,於是兩人當即達成合作意願,並訂立合同。之後,周某向王某出示了購房合同,王某隨即轉賬20萬元。

三個月後,王某詢問房子投資情況,周某未兌現此前承諾,而是稱再等3個月將房子賣掉,可分紅10萬元,王某心中雖有疑惑但也並未多想。2021年4月,周某突然發來一條簡訊,稱自己已經前往警局自首,此前的買房投資均是他虛構的。

然而在當天,收到該簡訊的並非王某一人,楊某、陶某也收到了同樣的簡訊。原來,周某因賭博在外欠下債務無力償還,便動起了歪腦筋。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間內,他虛構手中有房源可以投資、房東已同意購房價、房東需提前還貸等事實,騙得王某、陶某、楊某錢款合計人民幣68。3萬元,詐騙所得被其用於賭博。

法院:構成詐騙罪,判刑9年處罰金10萬元

庭審中,周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其對於王某的行為屬於合同詐騙。法院另查明,周某曾因謊報警情擾亂公共秩序,被海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海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周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多次詐騙,且揮霍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均可酌情從重處罰。

據此,海安法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周某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

周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究竟有何不同?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周某行為系構成合同詐騙罪還是詐騙罪。”承辦法官表示。

該法官介紹,合同詐騙罪側重於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行為人實施的是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若行為人客觀上沒有實施任何與合同內容相關的經濟活動,合同只是行為人實施犯罪的一個“工具”,實質上並未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就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既無簽訂、履行合同的主觀意願,亦沒有任何履行合同的客觀行為,其在詐騙過程中雖然與被害人簽訂了“合同”,但使對方產生認識錯誤的並非合同,而是其謊稱有房源可以投資、房東已同意報價等欺騙行為。

也就是說,其簽訂合同只是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種掩蓋形式,對於市場秩序並未有任何影響,其行為實質上是普通詐騙行為,應構成詐騙罪。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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