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姐維權開講】同居期間女方宮外孕手術,男方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為進一步加強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法律知識宣傳,提升婦女群眾依法維權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青島市婦聯在微信公眾號開設“蓮姐維權開講”欄目,圍繞《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規,邀請山東島城律師事務所,透過以案釋法的形式定期講解,為婦女姐妹解疑釋惑提供法律幫助。
【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王某男確認戀愛關係後同居。同居期間,女方懷孕三次,前兩次均人工流產處理,第三次懷孕被診斷為異位妊娠(宮外孕),並接受右側輸卵管切除手術。隨後兩人分手。張某女經鑑定機構鑑定,因右側輸卵管被切除,導致八級傷殘。張某女以王某男間接導致其右側輸卵管被切除,使其身心造成極大傷害為由,提起訴訟。
【法律解答】
1、男女雙方自願同居期間,因避孕措施不當致使女方懷孕,能否依此認定男方對此具有過錯?
鑑於男女雙方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同居生活,屬自願行為。即使因此導致女方懷孕乃至接受手術而造成身體傷害,這一後果並非男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故雙方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均無過錯。
2、男方需不需要承擔責任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鑑於女方右側輸卵管被切除,對其再次懷孕有一定的影響,身體傷害與經濟損失俱在,如這種傷害與損失讓女方單獨承擔有失公平。本著公平原則,男方對女方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公平責任原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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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蓮姐維權開講】同居期間女方宮外孕手術,男方應當承擔什麼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