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課堂」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後能否要回?5種不同情形,5種不同結果!

「普法課堂」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後能否要回?5種不同情形,5種不同結果!

青年男女在戀愛期間為表達情意等難免有一些經濟往來,轉賬就是比較常見的方式。也有不少情侶在雙方分手之後因為經濟原因產生糾紛,甚至對簿公堂。本文就從轉賬行為法律性質的認定角度,結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司法裁判案例,對請求返還戀愛期間轉賬能否得到支援進行法律分析。

請求返還首先要明確轉賬的性質是什麼,也就是對簿公堂的時候定性的案由是什麼。戀愛期間的轉賬法律關係上有可能認定為借貸,也可能是贈與,或者婚約財產糾紛以及不當得利等。不同的法律關係因為成立的條件、適用的法律規定、舉證責任的分配等均有不同,導致判決結果也所差異。

「普法課堂」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後能否要回?5種不同情形,5種不同結果!

一、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成立,除了應當有如轉賬等的借款交付行為之外,還應當有借錢合意的成立。因此,原告在以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係起訴時,除了轉賬記錄外,還應當出具雙方就該筆轉賬達成了借貸合意的證據,比如對方明確表示要借錢的訊息記錄、借條等,否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

二、贈與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的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是無償並不表示是沒有條件,贈與根據是否附有條件可以分為無條件贈與和附條件贈與。

根據《合同法》第186條,在贈與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除了扶貧、救災等公益性質外,贈與人有任意撤銷贈與的權利,但是在贈與物交付之後則不得撤銷。而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解除條件成就時贈與人可以選擇解除贈與。

情侶之間的轉賬,如果僅僅只有轉賬記錄,沒有證據表明屬於借款,則有可能被定性為贈與。但具體是無條件贈與還是附條件贈與,各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根據具體案情、結合地方的經濟發展情況等,法官自由裁量空間較大,認定也有不同。比如,有的法院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條件,以酌定的金額標準劃分,小於該金額的認定為戀愛期間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而大於該金額的則認定為以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雙方分手後,因為贈與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贈與人解除贈與,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也有法院酌定返還一定金額的轉賬,其他的視為無條件贈與。

另外,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比如“520”、“1314”等的轉賬行為。

三、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的同時使得他人遭受損失。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當不當得利是基於欠缺給付目的(自始欠缺給付目的或給付目的不能達到等)而發生的給付行為,也被稱為給付不當得利。

情侶之間的轉賬往往多而雜,金額大小不一,多數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給付行為是借貸還是贈與。在此情況下,部分法院認為金錢往來性質及目的往往難以言明,不宜將涉案錢款性質簡單認定為民間借貸或贈與。因為雙方分手後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已經不能達到,故屬於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財產,應當認定是接受轉賬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四、婚約財產糾紛

在我國的傳統婚俗中,男女雙方談婚論嫁之時男方往往需要給付女方錢財以表達訂立婚姻的誠意,即通常所稱的彩禮。此時法律關係雖然屬於附條件贈與的範疇,但因其有別於一般贈與,法院審理過程中有單獨的案由,即婚約財產糾紛。彩禮的給付都是以結婚為目的,當一方舉證證實轉賬確為彩禮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予以返還”。

參考案例:雲南省師宗縣人民法院(2020)雲0323民初1581號張某與李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五、刑事詐騙

如果一方隱瞞或者虛構事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戀愛哄騙對方錢財,達到法定數額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成立詐騙罪,不能僅僅依靠轉賬記錄,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並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才能綜合認定。

「普法課堂」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後能否要回?5種不同情形,5種不同結果!

普法小提示

「普法課堂」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後能否要回?5種不同情形,5種不同結果!

「普法課堂」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後能否要回?5種不同情形,5種不同結果!

【來源:滁州普法】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