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滿2年提起訴訟離婚,還需拿出以下4種證據,任一有效!

我們說婚姻自由,其實不是說某個人的想法就能決定婚姻關係,結婚的時候需要雙方自願且滿足法定條件才可以辦理結婚證;離婚的時候也是一樣,若雙方自願且就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協議離婚。但若有一方不願意離婚且無重大過錯,這婚還就真的不太好離了,因為這種情況下訴訟離婚,就要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

夫妻分居滿2年提起訴訟離婚,還需拿出以下4種證據,任一有效!

一般來說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理由中,都有一方是婚姻中的過錯方,比如說有出軌等不利於夫妻感情和諧的行為,但有一條則不是基於某一方過錯的,即“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慢兩年,渴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應准許訴訟離婚”。但是要證明夫妻雙方是否分居,不是憑某一方的一面之詞,需要拿出一定的證據,比如說以下4種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聊天記錄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記錄,但是採用聊天記錄、錄音檔案等作為證據時,一定要注意證據的連貫性、真實性以及獲取手段的合法性;否則極有可能不予採納。

夫妻分居滿2年提起訴訟離婚,還需拿出以下4種證據,任一有效!

4、證人證言,也就是“人證”,但是人證在這類訴訟中,單一證人證詞的可信度不高,存在想離婚的一方勾結第三人作偽證的可能性。因此,要用證人證言的方式來證明分居事實,證人也要滿足一定的要求或結合其他的證據。

以分居兩年來訴訟離婚不容易實現,是因為條件很難以達到,一方面,現實生活中的夫妻雙方分居很多時候並非開始於“感情不和”,而是在分居的過程中才逐漸感情破裂的;這類夫妻間因為工作、學習等多方原因而開始分居的,即使分居時間達到兩年,也是不能夠以此為由訴訟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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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方面,“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在法律認定上,應該是一個連續的分居過程,也就是說這2年的分居時間不能是間斷的。夫妻吵架了分居一段時間,和好了又住在一起,隨後又分居,累積分居兩年也是不行的;分居後從再次同居開始,分居時間就清零了。所以說,以分居兩年為由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提起訴訟離婚,沒我們想的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