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判了,一男一女雙雙獲刑

2020年11月3日,蘆淞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尹某(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彭某(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販毒案判了,一男一女雙雙獲刑

經 查

2020年9月26日15時許,被告人尹某在株洲市蘆淞區某某酒店附近,販賣了約0。3克海洛因給被告人彭某, 得毒資600元。之後彭某又將剛買回來的約0。3克海洛因販賣給給了吸毒人員尹某,得毒資600元。

2020年9月27日10時許,被告人尹某在株洲市蘆淞石峰區響石廣場一處洗車店內,販賣了約0。1克海洛因給被告人彭某,得毒資200元。

2020年9月27日21時許,被告人彭某聯絡被告人尹某購買200元的海洛因,並約在株洲市蘆淞區某某酒店附近交易,後二人準備交易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販毒案判了,一男一女雙雙獲刑

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尹某、彭某

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

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多次向他人販賣

倆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結合被告人尹某、彭某當庭自願認罪

兩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販毒案判了,一男一女雙雙獲刑

法條連結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