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案】如果要爭奪撫養權,準備哪些證據更有優勢?

【本文宗旨】透過通俗易懂的法律故事,幫助更多人避免法律風險

【本文導讀】

離婚時,有兩個是雙方必爭的,一個是房子,一個是孩子撫養權,作為律師,我遇到過一個當事人,她給我反覆說的一句話是“周律師,所有的一切我都可以不要,您一定要把孩子撫養權給我爭取過來,我不想讓孩子跟著他爸爸學壞”,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本文進行解讀

【法律答案】如果要爭奪撫養權,準備哪些證據更有優勢?

【法律諮詢】

高女士諮詢:我丈夫這幾年迷上了足彩,為了這個他不惜把家裡房產抵押給銀行貸款,所貸款的款項也用於購買足彩,最後全打了水漂,我勸了他很多次,他每次答應的都很好,但就是不知悔改,現在他偷著跟同事借了10萬,又買了足彩,直到他同事找我才知道,我已經對婚姻失去了最後的耐心,現在就想把房子賣了還了貸款,償還債務後回老家工作,現在我想諮詢如何爭取到孩子撫養權?

【律師意見】

最終高女士爭取到撫養權可能性較大

【律師分析】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子女撫養的法律義務。撫養權在夫妻離婚時,會進行撫養權分割。從我國民法典的角度來說,決定撫養權的最終歸屬,核心標準就是看誰的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民法典對孩子撫養權根據年齡有所不同劃分,具體如下:

第一:兩歲以下,原則上撫養權給女方,因為這個階段屬於哺乳期,除非女方患有嚴重疾病、拒絕履行撫養義務,撫養權基本在女方。

第二:兩歲以上,關鍵是看誰的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更有利於孩子,比如:

1、喪失生育能力的有撫養權優先權

2、子女離婚前大部分時間跟一方生活

3、一方有孩子,沒有孩子的一方有優先權

4、一方有生活惡習,比如賭博,家庭暴力等

5、一方有傳染性疾病或嚴重疾病,另一方有撫養權優先權

6、孩子一直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的,這方有撫養權優先權

7、8歲以上孩子自己決定跟父母哪一方的,那一方有撫養權優先權

【案例結合】

從高女士的描述來來看,男方一方面有生活惡習,個人債務很多,孩子如果跟隨男方生活,明顯不利於孩子的成長,所以撫養權歸高女士更為合理。

【問題延伸】

實踐中,如果要爭奪撫養權,準備哪些證據更有利於?

答:從上述七個標準可以看出,證明孩子一直跟隨自己生活,自己經濟條件更好,孩子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對方有生活惡習,自己沒有生育能力等證明,是爭取撫養權的重要證據,訴訟打的就是證據,證據很關鍵。當然,如果孩子超過8歲,在孩子願意的情況下,孩子也可以出庭,8歲以上的孩子自己的意願是關鍵。

【問題延伸】

撫養費判決多少比較合適?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根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