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限制高消費”遇上“破產重整”

6月中旬,家長們原以為的“神獸歸籠”計劃戛然而止,媽媽們原以為的“姐妹們的聚會好嗨皮”再次延期。隨著那個罪魁禍首而來的,還有一些正在或已經進入破產程式的企業。

今天的故事,就從一個被“限制高消費”的破產企業說起。

2018年,TN公司因為欠付材料公司貨款,被申請強制執行了。執行過程中,因為TN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支付欠款,法院對TN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老洪採取了限制消費措施,就是不得在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等;還有,做高鐵也只能坐二等座。

被限制消費後,出行、住宿以及其他消費都受到了極大限制,老洪覺得著實憋屈。

2019年,因為資不抵債,TN公司主動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法院裁定受理了TN公司的重整申請。

隨後,老洪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認為法院仍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不當,要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理由是,公司已經進入破產重整程式,執行法院應當中止執行程式,當然也應當解除對其的限制消費措施。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在並不具備對老洪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法定條件,故駁回了老洪的異議申請。

老洪原以為“限制高消費”遇上“破產重整”就可以自動“融化”,但是法院並沒有支援他的請求,原因何在呢?

法之雁鳴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費後,只有三種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消費措施:一、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二、申請執行人同意;三、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本案中,TN公司並未向申請執行人材料公司支付全部欠款,亦未提供擔保,更無申請執行人的同意,所以,其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消費的措施,確無法律依據,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而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式,執行措施是否當然全部解除呢?

《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

中止

。該條規定的本意在於,破產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執行法院應中止對債務人

財產

的民事執行程式,以便破產法院對債務人的

全部

財產

進行統一

管理、變價和分配,從而保證全體債權人平等、公平地受償。因此,該執行

中止

內容應僅指對債務人

財產

的查封、扣押、凍結、變現及發還程式,並不包括對債務人其他非財產性的間接執行措施(如限制消費、限制出境)。

簡言之,做一日老賴,便要有一日的不自在。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