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證上的總質量是44噸,稱重結果43.6噸,怎麼就超載了?

布某在路上駕駛一輛重型倉庫格柵卡車時,被交警隊和道路管理人員攔下,懷疑車輛超載,所以他讓他把車開到檢測站稱重。按照執法人員的要求,布某將車開到檢測站稱重,車貨總重43。6噸。

行車證上的總質量是44噸,稱重結果43.6噸,怎麼就超載了?

交警隊認為,布某實施了30%以上,卡車運輸質量不足50%的違法行為,決定罰款500元,並計6分。布某認為自己並沒有超重,所以拒絕接受處罰,將交警告上法庭,要求取消處罰決定,並賠償扣留機動車2天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共計106240元,退還罰款和駕照分,並要求交警公開道歉。

在法庭上,布某辯稱:

1。汽車駕駛證上載明總質量為44。98噸,整備質量為14。8噸,批准載荷質量為30。07噸。當天稱重的結果是,汽車和貨物的總重量為43。6噸,尚未達到駕駛證上註明的限值,不能算超載。

2。購買的強制保險單上明確地說明了,國家收取的車、船使用稅,是30噸的載荷質量,也說明只要總重量不超過44噸,就不是超載。《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個人或者組織,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舉證的,應當承擔舉證的不利後果。根據這一規定,行政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布某起訴法院後,交警隊有義務證明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行車證上的總質量是44噸,稱重結果43.6噸,怎麼就超載了?

需要說明的是,雙方對稱重結果為43。6噸、總質量為44。98噸、準備質量為14。8噸、驗證30。070kg等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交警方面在法庭上辯稱,是否超載不能簡單地根據駕照上寫的來確定,因為根據相關檔案,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應根據《汽車、拖車、汽車列車外形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統一。

布某的卡車屬於雙轉向軸四軸卡車。根據本標準,總質量限值最大允許為3。1萬公斤。當驅動軸為每軸每側雙輪胎,並配備空氣懸架時,總質量限值最大允許增加1000公斤。因此,該車的最大允許總質量為3。2萬公斤。

當天稱重後,布某車貨總重43。6噸,超過最大限值36。2%,因此處罰合法。布某不認同交警的說法,認為他的駕駛執照已經透過年檢,購買保險稅是按照駕駛執照的標準,這表明國家和交警可駕駛執照,應以駕駛執照為準。交警反駁說,駕駛執照是動態管理,機動車登記的客運貨物數量沒有保持不變。新規定出臺後,車主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行車證上的總質量是44噸,稱重結果43.6噸,怎麼就超載了?

法院審理後認為,交警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布某駕駛貨車載物實施了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不足50%的違法行為,一審判決駁回了布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布某不服,提起上訴,同樣敗訴,其又申請了再審,最後高院亦駁回了其再審申請。全部案件的受理費均由其承擔。貨車超限超載可以說是近年來交通事故的一大殺手,大量發生人身傷亡的事故中,均有“超”的身影,正是因此國家才會立法打擊超限超載的行為,同樣的,才會有一系列檔案出臺,統一超限超載的認定標準。對此,您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