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不能證明婚姻關係”是謹慎,也是警示

“結婚證不能證明婚姻關係”是謹慎,也是警示

近日,吉林某女士持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到銀行查詢已逝世丈夫的賬戶資訊時,遭到銀行工作人員拒絕。銀行工作人員稱結婚證不能證明他們的夫妻關係,要求其找街道開具證明才可以。(5月13日 極目新聞)

對此,網上議論紛紛。有人認為,“結婚證都不能證明婚姻關係,那我要結婚證有什麼用”“銀行的操作單純就是踢皮球”;也有人認為,“結婚證也不是沒有假的,銀行工作人員也是按規矩辦事”。在筆者看來,銀行小心謹慎對待工作並沒有錯,但該事件反映出的銀行稽核制度的效力問題,以及我國婚姻登記和結婚證頒發等相關細則還有待完善,這些問題更值得我們關注。

結婚證是國家相關部門簽發的能夠證明婚姻關係成立的,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的法律文書,具備法律效力,這點不可否認。然而,現實生活中,總是會存在結婚證丟失、結婚證補辦、離婚時因結婚證丟失或未帶而無法加印失效鋼印等多種情況。既然存在證件丟失後能夠補辦,離婚時也無法百分百保證全部回收或蓋上失效印章,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失效結婚證也能在社會中流通,用失效結婚證進行違法違規活動現象也存在。為了減少冒名頂替、違規操作,銀行確須認真稽核,謹慎對待。

與身份證等含有晶片的證明證件有所不同,結婚證僅僅就是幾張紙加上國家證明婚姻關係的專用鋼印和部分防偽技術,工作人員很難透過肉眼,或者藉助裝置辨別真偽。同時,也正如部分網友調侃的那樣,“大資料可以掌握你每天的行程動態,卻掌握不了你的婚姻狀況”。目前,我國還未實現婚姻登記全國聯網,一般民眾查詢也只能透過民政局內部查詢。銀行不能透過網際網路查詢,結婚證無法辨別真偽,為謹慎處理業務,銀行只能讓客戶多跑腿。

但值得注意的是,結婚證無法證明婚姻關係,難道街道辦開具的證明就更具有法律效力嗎?顯然不是。有律師表示,“街道辦只是我國鄉級行政區街道的管理機構, 在認定婚姻關係真假上,街道辦也難認定民政局頒發的結婚證。”再者,街道辦或許能夠判斷雙方是否存在生活中的親密關係,卻難以透過證件認定雙方法律上是否存在婚姻關係。

這類事件的發生不僅僅歸因於銀行認定材料的效力問題,還應當歸結於結婚證頒發相關制度體系和技術完善問題。只有從根源上解決這些問題,才能化解結婚證無法證明夫妻關係的尷尬。

【來源:紅辣椒評論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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