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打架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喝酒誤事”並不是說說而已,酒後打架也是時有發生的,酒後打架怎麼處理,要依據打架造成的影響而定,如果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如果構成犯罪的,酒後仍然在承擔刑事責任。

網友諮詢:

4月11日20時許,楊海鵬與朋友馮某、塗某在開發區崗亭旁邊的如家味道飯店飲酒吃飯,4月12日2時許,楊海鵬與馮某、塗某等人離開金茂火吧,獨自乘坐計程車在莎車縣開發區殯儀館旁路口下車,步行至葉子酒吧門口時,看到麥某醉酒坐在葉子酒吧門口,不停地敲打酒吧的卷閘門,楊海鵬讓麥某離開,麥某不願意,楊海鵬上前拉麥某讓其回家,但被麥某推倒在地,楊海鵬站起身來與麥某廝打,在廝打過程中楊海鵬用腳朝麥某胸腹部、背部連踹數下並用手扇麥某面部,之後雙方各自離開。當日8時許,麥某搭乘計程車回到家中。當日15時許,麥某因身體不適被送往醫院救治,18時30分,麥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麥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鈍器物多次擊打腹部導致腸破裂,造成腹腔感染,感染性中毒休克而死亡。公安機關於4月15日在案發地點周圍進行走訪調查,楊海鵬稱其4月12日2時許曾在店門前與一醉酒維吾爾族男子發生過打鬥。經傳喚,楊海鵬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楊海鵬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酒後打架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北京中銀(合肥)律師事務所周凱律師解答:

楊海鵬酒後與敲其酒吧卷閘門要繼續喝酒的麥某發生爭執後,毆打麥某胸、腹部致其死亡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

楊海鵬在犯罪事實發生後,公安機關一般性排查期間即主動承認其犯罪事實,應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楊海鵬與被害人親屬之間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周凱律師補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