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成員與村委會之間對補償款分配存有疑問,該如何處理?

村集體成員與村委會之間對補償款分配存有疑問,該如何處理?

村集體成員作為村集體的一份子,有權分得針對村集體的徵收補償。但是在具體的分配中,村委會可能會考慮到日後村集體公務事項的支出而留取一部分。再將剩餘部分分配給村集體成員。如果村集體成員對該分配方案不滿,應當透過什麼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沈律師今天透過一個案例來給朋友們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村集體成員與村委會之間對補償款分配存有疑問,該如何處理?

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中規定的補償標準,張先生的8。8畝土地共應得補償款334900元。但是張先生僅從村委會領取了21萬多元,村委會截留了10萬多元的補償款。張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村委會向自己下發剩餘的徵收補償款。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是針對徵收補償分配問題引發的糾紛,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原告應當提起民事訴訟,最終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雖然人民法院作出了該判決,但是根據法律規定,有的補償專案只能透過徵收部門直接下發給被徵收人,這也是為了避免村委會截留等問題,而有的補償專案是可以透過村委會下發給被徵收人的,此時如果徵收部門與村委會之間形成了委託關係,被徵收人可以以徵收部門為被告提起訴訟。

村集體成員與村委會之間對補償款分配存有疑問,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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