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林職苑:醫師在臨床用血時如何做到依法執業?

杏林職苑

:醫師在臨床用血時

如何做到依法執業?

杏林職苑:醫師在臨床用血時如何做到依法執業?

導語:杏林職苑專欄《2022版醫師依法執業知識庫【執業要求、法律依據、法律責任】》透過系統梳理現行衛生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理清了醫師依法執業要求、法律依據及法律責任,以供醫師和醫務管理人員依法執業自查參考。本專欄包括13個板塊,本章節講解第三個板塊“臨床用血管理”。

本章節講解提綱如下圖所示:

杏林職苑:醫師在臨床用血時如何做到依法執業?

(一)臨床輸血

1。

用血申請

執業要求

非急救用血的備血應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並根據備血量不同執行三級稽核制度。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用血申請管理制度。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少於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上級醫師核准簽發後,方可備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經上級醫師稽核,科室主任核准簽發後,方可備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達到或超過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科室主任核准簽發後,報醫務部門批准,方可備血。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不適用於急救用血。

(2)《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並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設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對診斷、治療、護理、藥事、檢查等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最佳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

(3)《關於印發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8號)十七臨床用血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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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1)《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八項:醫療機構有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八)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2)《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2。

輸前檢查

執業要求

按照《臨床輸血技術規範》附件六、附件七要求,開展受血者輸血前經血傳播病原體標誌物檢測。

【法律依據】

《臨床輸血技術規範》附件六、附件七:對受血者輸血前進行血型、血紅蛋白、HCT、血小板、ALT、HBsAg、Anti-HBsAg、HBeAg、Anti-HBe、Anti-HBc、Anti-HCV、Anti-HIV1/(2)梅毒等檢測。

【法律責任】

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

3。

交叉配血

執業要求

輸血前應按照《臨床輸血技術規範》進行血型複查、交叉配血、抗體篩查等輸血相容性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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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並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設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對診斷、治療、護理、藥事、檢查等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最佳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

(2)《關於印發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8號)十七臨床用血稽核制度。

(3)《臨床輸血技術規範》第十四條。

【法律責任】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本專欄《

2022

版醫師依法執業知識庫【執業要求、法律依據、法律責任】》包括

13

個板塊,

42

個單元,

154

個細目,以及近

200

條自查要點(執業要求),涵蓋截至

2022

4

1

日現行衛生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中,涉及醫師的依法執業要求、法律依據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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