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治理保證金收取“亂象” 履約保證金不超過合同金額的10%

中新網南昌8月19日電 (袁汝晶)江西省財政廳19日訊息稱,江西省財政廳日前印發通知,將對全省政府採購領域保證金管理予以規範,治理保證金收取管理“亂象”。

記者瞭解到,早在2018年,江西省財政廳、省工信廳公佈的《江西省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中,就已明確了只在政府採購領域設立招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等2個保證金專案,除此之外,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一律不得向供應商收取其它保證金。

江西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此次清理過程中,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專案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同時,鼓勵採購人根據專案特點、供應商誠信狀況等情況,免收或降低繳納比例。

通知中特別強調,已收取的保證金要及時退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要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此外,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採購人應根據採購合同約定,經驗收合格後,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

“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保證金外,還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佔用費。”上述相關負責人表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按照合同約定對中標供應商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江西鼓勵各地依託“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金融服務系統”推廣電子保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市場主體招投標便利度。

江西省財政廳要求,保證金收取不能搞“一刀切”,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非現金方式繳納政府採購保證金,不得拒絕供應商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形式的保證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