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釋義專欄(40)」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透過相關資訊系統實現資訊共享。

◆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管理和資訊共享的規定。

◆ 條文釋義

重大危險源是危險物品聚集的場所或設施,具有較大的危險性,重大危險源一旦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很有可能對從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造成較大的損害。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嚴格管理,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定期檢查,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本條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資訊共享作出特別規定,旨在強調生產經營單位對於重大危險源的管理義務和責任,為強化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提供法律上的依據。

一、重大危險源的概念

根據本法第117條的規定,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重大危險源是由危險物品組成的集合體。構成重大危險源,必須是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所謂臨界量,是指一個數值,當某種危險物品的數量達到或者超過這個數值時,就有可能發生危險。重大危險源中很大一部分是屬於危險化學品構成的。目前,我國已經頒佈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國家標準,對各種危險化學品的臨界量做了明確規定,依據這些臨界量,可以辨識某一危險品的聚集場所或設施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

二、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措施

依據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登記建檔。登記建檔是為了對重大危險源的情況有一個總體的掌握,做到心中有數,便於採取進一步的措施。比如,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辨識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逐項進行登記建檔。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的檔案、資料有:辨識、分級記錄;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徵表;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區域位置圖、平面佈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裝置一覽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情況;其他檔案、資料。登記建檔應當注意保證檔案的完整性、連貫性。

2。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檢測是指透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利用儀器工具對重大危險源的一些具體指標、引數進行測量。評估是指對重大危險源的各種情況進行綜合的分析、判斷,掌握其危險程度。監控是指透過監控系統等裝置、裝置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觀察、監測、控制,防止其引發危險。檢測、評估、監控是為了更好地瞭解和掌握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採取相應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對重大危險源的檢測、評估、監控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定期進行。檢測、評估、監控工作可以由本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檢測、評估、監控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詳細記錄有關情況,並出具檢測、評估或者監控報告,由有關人員簽字並對其結果負責。

3。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是關於發生緊急情況或者生產安全事故時的應對措施、處理辦法、程式等的事先安排和計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實際情況,依法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裝置、物資,並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制定所在地區涉及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等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裝置。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按要求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並及時修訂完善。

4。告知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告知從業人員和其他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有利於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對自身安全的保護,也有利於他們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正確的應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或者減少事故損失。這裡講的相關人員主要是指重大危險源發生事故時,可能受到損害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人員,如工廠周圍的居民等。

三、關於重大危險源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的備案

根據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在於預防,為便於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時、全面地掌握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分佈以及具體危害情況,可以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加強監督管理,經常性進行檢查,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瞭解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安全措施以及應急措施,也有利於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組織搶救,併為事故原因的調查處理提供方便。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執行這一規定,及時備案。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有關備案的工作制度和程式,方便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備案,管理好報備的有關材料,並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後一定時間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將轄區內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轄區內的一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重大危險源出現重新辨識、評估和定級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檔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重新備案。此外,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物品建設專案,應當在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和分級、登記建檔工作,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此外,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還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向公安機關備案。

四、關於重大危險源資訊共享

根據本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透過相關資訊系統實現資訊共享,這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內容。主要是針對我國一些高危行業領域經過多年粗放式增長、低水平發展,由於管理體制、監控手段等原因,相當一部分重大危險源,政府缺乏有效的監控手段。近些年發生的一些事故,也反映出透過高新技術加強監管的必要性。《意見》提出,應當構建國家、省、市、縣四級重大危險源資訊管理體系,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實行風險預警控制。地方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透過相關資訊系統整合各方資源,實現重大危險源資訊共享共用,有助於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防範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來源:南昌市應急管理局_應急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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