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像寫作文隨意發揮?你得這麼寫,官司才能贏!

起訴書像寫作文隨意發揮?你得這麼寫,官司才能贏!

起訴文書對於專業人士來說是一件信手拈來的工作,一個合格的律師必定是經得住起訴書的考驗。訴訟文書寫的好與壞是衡量一個律師基本功的重要標準。訴訟文書反映一個律師的業務水平、工作經驗的豐富與否以及個人是否足夠嚴謹認真。但是普通人會不會像律師一樣專業呢?起訴書是一個官司良好的開端,起訴書的內容十分關鍵,寫得不好,官司很可能就要輸掉。普通人怎麼寫?本文告訴你!

1、標題是寫起訴“書”,還是起訴“狀”?

訴訟實務中,較多當事人、代理人不會刻意區分起訴狀和起訴書,認為兩者僅是語言習慣問題,沒有實質區別。實際上,起訴書和起訴狀無論是性質,還是使用場合均不相同。前者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為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使用的法律文書,後者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體向法院提起與自身利益相關的審判事項時使用的文書。

推而廣之,通常而言,“書”多用於官方作出的有關文書,如前述提及的檢察機關使用的起訴書,還比如,法院使用的判決書、裁定書,行政機關使用的決定書等;“狀”用於當事人等非官方提出的訴訟有關文書,比如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上訴狀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些人以訴訟案件的類別作為區分起訴狀或起訴書的根據,此做法不完全正確。事實上,在刑事訴訟程式中,也可能使用“狀”,比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民自訴、上訴申訴等案件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自訴狀、上訴狀、申訴狀等。

此外,根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的法條用語,已不再使用“訴狀”一詞,因此,在正式文書中,最好稱“起訴狀”,而不再簡稱或俗稱“訴狀”、“狀子”之類。

2、標題是否要寫明是“行政”起訴狀,還是“民事”起訴狀?

對於法院而言,無論是刑事、民事、行政型別的案件,均由統一的立案庭立案,通常不區分民事立案庭、行政立案庭等。為便於法院立案法官能夠較快識別文書性質,以及擬分配的審判業務庭,當事人、代理律師最好在起訴狀上明確標明案件是行政、民事或者附帶民事等型別的案件,即在起訴狀的標題部分寫明“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這樣有利於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避免出現錯誤。此外,根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已不再使用訴狀,最好能寫全“起訴狀”三個字,而不要僅寫“訴狀”。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狀中,作為自然人原告,應當列明如下八項資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作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原告,應當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對於自然人被告,應當至少列明如下四項資訊: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對於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應當列明名稱、住所。但在實務中,在上述資訊基礎上,還需要注意的地方包括:

3、寫法定住所還是經常居住地或辦公地址?

正常情況下,住所應當是自然人的身份證記載的地址或法人營業執照上記載的地址,但實務中,可能存在不一致。這種情況下,可以在寫明法定住所外,還寫明經常居住地或辦公地址。比如,對於自然人,已1年以上沒有在身份證上的住所居住的,應當寫明其經常居住地;對於法人辦公地址發生搬遷的,應當寫明新的辦公地址。這樣方便法院送達訴訟文書,避免送往原地,無人簽收,走公告送達的途徑延遲了訴訟。還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代理人將“住所”寫成“住所地”,或者針對自然人寫“居所”,針對法人寫“營業地”,需要明確的是,“住所”是法定概念,無論對自然人,還是法人,均使用該詞,且“住所”本來就是表達地點,不需要畫蛇添足式寫“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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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的聯絡方式是否確實能聯絡上?

雖然起訴狀並沒有要求必須寫明被告的聯絡方式,但是,當事人、代理律師最好能寫明聯絡方式,包括郵政地址、單位座機(總機)、單位總郵箱,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座機、手機、郵箱。在如今網路如此發達的年代,獲取這些資訊並非難事。對這些資訊有疑問時,必須進行真實性、連同性、唯一性的查證。這樣可以極大地方便法院聯絡被告,及時送達訴訟相關文書,從而使得案件順利推進。

5、是否要在起訴狀中寫明代理律師的聯絡方式?

由於當事人通常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法院通常希望與代理人進行溝通。儘管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時,通常會同時遞交“所函”,但是有些所函僅有單位名稱,沒有具體聯絡地址、聯絡電話等資訊,這種情況下,應當在起訴狀中寫明代理人的聯絡電話和地址,方便法院與代理人及時聯絡和溝通案件,同時也有利於代理人在與當事人溝透過程中掌握主動權。如果擔心個人資訊洩露給被告或第三方,可以在授權委託書、所函中寫明代理人聯絡方式等資訊。

6、起訴狀中要不要寫明“第三人”?

根據法律規定,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包括兩種:法院通知參加和第三人申請參加。基於此,原告可以不在起訴狀中列明第三人,由法院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如果在起訴狀中列明第三人,視為原告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由法院決定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

起訴狀中“事實與理由”的撰寫

在訴訟文書中寫明事實與理由,應當先寫“事實”後寫“理由”。寫作的“事實”包括但不限於權利(權益)存在、來源、享受主體等事實以及權利(權益)遭受侵犯、損害的程度等事實。對於該部分,通常按照時間先後順序敘述,嚴格避免倒敘、插敘、過於抒情等“花樣”手法,最好是據實直敘。寫作“理由”時,可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說明、分析、證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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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實與理由是否可以與證據混合書寫?

在實務中,有些代理律師將證據和“事實與理由”混同在一起,甚至直接以證據為線索演繹事實。筆者認為這樣不妥。“事實與理由”是原告認為的體現自身主張的、有證據證明的陳述,是證據證明之結果,而不同於證據本身,應當在“事實與理由”部分寫明事實與經過,在證據目錄中列出證據以及隨後附上每一份證據。

起訴狀尾部的撰寫

8、起訴狀送達法院該如何寫?

在寫完事實與理由後,應當撰寫“此致”的法院,在撰寫“此致”法院時,對於中級、基層人民法院,不能僅僅寫法院的名稱,還應當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基層人民法院不用冠地級市的名稱),保持與法院公文中印章的表述一致。

9、署名時是署當事人名,還是署代理人名字?

在“此致”之後,應當有起訴狀的落款。落款應當寫當事人的名稱,如果是自然人,應當落款自然人本人的名字,而不是代理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落款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並加蓋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印章,同時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簽名。如果原告是國外法人或單位,通常才由代理律師簽字。

10、是寫起訴人、原告,還是“具狀人”?

在實務中,經常見到在起訴狀當事人位置處,代理律師會寫“具狀人”。筆者以為,在起訴人、具狀人、原告三者之間,最好寫用“起訴人”,主要考慮到文頭文尾的對稱(即起訴狀對應起訴人,答辯狀對應答辯人),同時也符合《訴訟文書樣式》的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