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必須公證才有效?這樣寫遺囑不用做公證!附遺囑模板
在人們的印象當中,一提到遺囑,就認為必須去公證。在《民法典》實施以前,公證遺囑確實具有最高的效力,但《民法典》實施以後,對此進行了修改,公證遺囑不再是最高效力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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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遺囑的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對於遺囑人所立的內容相牴觸的數份遺囑,以立遺囑的時間作為認定遺囑有效的判斷標準,無論遺囑形式如何,遺囑人最後所立的遺囑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也就是說
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
。
自書遺囑
,是指遺囑人本人將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親自用文字手寫出來的遺囑。
代書遺囑
,是指根據遺囑人表達的遺囑內容,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通常用於遺囑人由於一些特殊的原因,如不會寫字或身體狀況不好無法寫字等,不能親筆書寫遺囑,所以委託他人代為書寫遺囑。
列印遺囑
,是指遺囑內容由印表機等機器裝置列印而成的遺囑。
錄音錄影遺囑
,可分為錄音遺囑和錄影遺囑。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並用錄音的方式記錄而成的遺囑。錄影遺囑是遺囑人表達遺囑內容並用錄影的方式記錄而成的遺囑。
口頭遺囑
,是指用口述的方式表達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的遺囑。
一般用於一些危急情況下,如遺囑人來不及或沒條件立遺囑的情形。
公證遺囑
,是指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的遺囑。
以上遺囑形式,除了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均
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
在場見證,而公證遺囑,不僅程式繁瑣、按比例支付一定的公證費,而且在效力上也並沒有優先於其他形式的遺囑。
自書遺囑簡單、可隨時設立,而且不需要見證人在場,所以是最簡便易行的遺囑形式。什麼樣的自書遺囑才是規範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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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求——自己親筆書寫
(1)親筆書寫。必須是
立遺囑的人本人親自用筆從頭到尾都自己書寫
,不能由他人代寫,也不能用列印等其他形式列印。
(2)親筆簽名。必須是立遺囑的人本人親筆簽上自己的姓名,
只蓋姓名章或只按手印無效,
可以本人親筆簽名後再蓋上自己的手印。
(3)註明立遺囑的年月日。
年、月、日必須明確具體,
不能僅寫**年**月或僅寫**月**日。明確時間的意義在於,可以分辨出立遺囑的先後時間,如果有多份相牴觸的遺囑時,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注:書寫遺囑時儘量不要塗改或增刪,如有塗改和增刪,儘快重新書寫一份。如遺囑有幾頁,立遺囑人最好在每一頁上都簽名,這樣可以明確整個遺囑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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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求——做到“4個明確”
(1)財產資訊明確。
財產資訊必須明確具體且唯一
,即透過書寫的資訊可以確認,不會產生爭議。如房產,要寫明房產所處的地段、樓層、房號、房產證號等資訊;銀行存款,要寫明開戶銀行、卡號等。
(2)繼承人明確。繼承人不能只寫兒子、女兒,而要
寫清楚繼承人姓名、與立遺囑人的關係、身份證號
等。
(3)繼承意思表達明確。一定要寫明(財產)由(誰)“
繼承
”,不能寫(財產)交給誰“處理”。
(4)繼承份額明確。即
明確財產份額的多少由(誰)繼承
,如財產的全部、50%、1/2。
注:財產必須是自己有處分的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只對屬於自己一半份額的部分有效。
附:遺囑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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