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企業取得發票被認定為“失控發票”

案列

2018年8月23日,H市稅務局稽查局作出H稅稽罰[2018]5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為,認定Q化工廠:

注意,企業取得發票被認定為“失控發票”

Q化工廠申報2016年和2017年進項稅額轉出4,364,062。45元,經查2016年和2017年進項稅額轉出4,364,062。25元;經計算2016年應補繳增值稅558,208。86元,2017年1月和2月應補繳增值稅2,486,066。60元,兩年合計應補繳增值稅3,044,275。46元;2018年3月期未留抵稅額調整為3,910,982。10元。以所補繳增值稅為計算依據徵收附加稅,經計算2016年12月應補繳附加稅33,492。54元,2017年應補繳附加稅149,164。00元,合計應補繳附加稅182,656。54元。

政策解析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Q化工廠取得的不符合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款,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造成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是偷稅,

因此,除依法追繳少繳納的增值稅稅款3,044,275。46元以及依託增值稅徵收的城建稅、教育附加182,656。54元,決定對Q化工廠並處少繳增值稅及城市建設維護稅稅款一倍罰款,即罰款3,074,718。22元。Q化工廠不服,於2018年9月11日就該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一)“失控發票”不同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稅工程增值稅徵管資訊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第一條規定,“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分“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重複認證”、“認證時失控”、“認證後失控”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等型別。”

以上條款規定了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的型別。對於何為失控發票,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檔案並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解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第一條基本內容中規定,總局決定在現有金稅工程有關係統的基礎上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具體實現方法是:在防偽稅控系統網路版中增加雙向比對功能,即:透過認證環節將要認證的抵扣聯資料與失控發票資料進行自動比對,發現屬於失控發票的抵扣聯(該類發票稱為“

認證時失控發票

”);透過每天新增的失控發票資料與前期已認證相符的抵扣聯資料自動比對,發現屬於失控發票的抵扣聯(該類發票稱為“

認證後失控發票

”)。透過對該條款的分析失控發票主要分為兩類:

(1)認證時失控發票;

(2)認證後失控發票。

綜上所述,雖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失控發票”做出明確的認定,但是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失控發票”明顯包含在國稅函[2006]969號文涉嫌違規發票範圍之內。

“失控發票”不同於“異常憑證”

《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76 號,以下簡稱“76 號公告”),對如何認定走逃(失聯)企業,以及被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處理作出了規定。

76 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給出了走逃(失聯)主體的概念,即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6 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透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徵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絡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絡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根據76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範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

(2)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

(3)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

(4)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

(5)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

(6)生產企業或商貿企業雖然申報但透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稽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注意,企業取得發票被認定為“失控發票”

企業取得失控發票的稅務稽查應對

在稅務實踐中,企業經常會因為取得失控發票而被稅務機關稽查要求進項轉出、補繳稅款、暫不予退稅、罰款等,涉及犯罪的甚至被移送公安偵查。那麼,企業一旦取得失控發票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被稅務稽查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應對:

1。積極與稅務機關取得溝通,說明情況

《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管理辦法》(稅總髮[2013]66號)第九條規定,已確定虛開發票案件的協查,委託方應當按照受託方一戶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及相關證據資料,並在所附發票清單上逐頁加蓋公章,隨同《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寄送受託方。透過協查資訊管理系統發起已確定虛開發票案件協查函的,委託方應當在傳送委託協查資訊後5個工作日內寄送《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以及相關證據資料。下游受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接收到《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以及相關證據材料和《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後,隨即會對受票企業展開稅務檢查或者稽查,受票企業在檢查或者稽查過程中,應積極與稅務機關取得溝通,說明案件的事實以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準備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相關材料

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39號文規定了,納稅人透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三種情形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受票方在與上游企業交易的過程中,平時應做到以下三點:

(1)證實有真實的貨物交易

受票方在交易過程中應注重儲存雙方貨物交易的合同材料(如購銷合同、運輸合同等)、產品出入庫單、過磅單等。

(2)證實貨款有真實的支付

受票方在向上遊企業支付貨款時,應儘量走對公賬戶,儲存銀行轉賬憑證等證實貨款支付的單據。在支付款項時,還行與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金額保持一致。

(3)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受票方在接受上游企業開具發票時,應要求其開具與真實貨物交易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方、貨物名稱、金額、數量都要與真實交易相對應,不得存在“變名”銷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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