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女童泳池溺水後身亡,酒店竟起訴要求返還7成墊付醫療費!

今年8月,7歲女孩萌萌(化名)在廣州某酒店一室外泳池溺水,經過將近4個月的救治,萌萌還是離開了這個世界。

然而,在萌萌去世之前,她的父母就被酒店告了。酒店起訴稱,萌萌的父母未盡到看護責任,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結合類似案例,酒店負三成左右的責任,於是要求返回此前墊付39萬元醫療費的70%。(來源:澎湃新聞)

廣東一女童泳池溺水後身亡,酒店竟起訴要求返還7成墊付醫療費!

奇怪,奇怪,真奇怪!一看到這個新聞,幾乎所有人在第一反應都是太奇怪了!我們平時見到的類似的事情都是死者親屬去起訴酒店,誰料這次竟然是酒店先下手!難不成酒店認為作為原告的話能夠爭取主動權?能夠少賠償一些?或者爭取到一些輿論的優勢?

從民事訴訟的角度來講,所有的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抑或是國家機關,只要涉及到民事行為,所有的權利、義務、責任都是平等的,都需要按照法律法規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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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本案這種情況所涉及的就是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酒店當然屬於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而對於酒店的室外游泳池,自然也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只不過女孩的父母由於監護責任的存在,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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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案件爭議焦點無非是兩個:第一是造成的損失情況,包含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等。第二就是責任比例的分配了,也就是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和作為安全保障義務的酒店,對於這個後果的發生,各承擔多少的責任比例?

對於第1個問題,其實相對比較簡單,因為所有的數額都是固定的。不過本案也是存在一定爭議的,酒店說一共花費39萬,而親屬說花費了90多萬,具體需要看相關的證據了。

對於第2個問題,則相對比較複雜一點。在司法實踐中所有此類案件都會劃分責任比例,但是基本上多數都會傾向於由酒店承擔相對多一些的責任。但是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對於這種無民事行為能力、僅僅7歲的女孩的發生的事故,必然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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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責任分劈的過程中,主要考慮的有以下幾點:

一是作為監護人的父母,當時是否在現場,是否盡到了相應的監護義務,是否存在過失等情況。

二是酒店是否有相應的合法手續?是否有相應的許可證?比如有無《高危險性體育專案經營許可證》?該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三是酒店在現場是否按照規定配備救援人員,以及救援人員在事發時是否盡到了及時救援的義務。

四是在事發之後酒店有沒有及時的救治,比如說第一時間撥打120、及時採取搶救措施等等。

而酒店做到的保障義務越多,其承擔的責任比例就會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