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鴿研究|以俱樂部、公棚之名進行信鴿比賽可能涉及的4個罪名

作者

吳斌律師:廣強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副主任

#賽鴿#賽鴿研究——以俱樂部、公棚之名進行信鴿比賽可能涉及的4個罪名

關鍵詞:信鴿比賽;詐騙罪;非法集資;開設賭場罪

賽鴿研究|以俱樂部、公棚之名進行信鴿比賽可能涉及的4個罪名

賽鴿是我國正式公佈的體育運動專案之一。中國信鴿協會成立於1984年12月,總部目前設於北京。協會下設裁判、競賽、專家、新聞等多個專項委員會,擁有團體會員33個,註冊個人會員逾40萬人,年足環銷售量超過2300萬枚。1997年1月,中國信鴿協會正式成為國際鴿聯會員單位。

信鴿競賽:

中國信鴿協會先後推出中國國際公棚賽、信鴿國家賽、全國幼鴿聯賽、全國千公里聯賽及中國國家信鴿公棚賽等一系列品牌賽事。同時,各地協會、公棚與俱樂部也先後推出了各具特色的地方賽事,讓協會會員與全國各地的信鴿愛好者都有機會參與到信鴿競賽中。

信鴿產業:

信鴿運動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形成了信鴿交易——飼料供應——鴿藥(保健品)生產——鴿具鴿舍製造——電子掃描、計時器材等較為完整的產業鏈。

制度保障:

2001年國家體育總局制定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鴿活動管理辦法》(社體字〔2001〕5號);明確了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管全國信鴿活動,委託中國信鴿協會負責組織實施。2002年中鴿協制定了《信鴿競賽規則與裁判法》,2015年進行了修改;2004年中鴿協制定了《信鴿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9年12月中鴿協制定了《中國信鴿公棚競賽管理暫行規定》上述規章辦法是全國信鴿運動的指導性檔案;《中國信鴿競賽規則(2019)》;2020年5月1日施行的國家體育總局第25號令《體育賽事管理辦法》。這些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確立了信鴿競賽的合法地位。

國內的賽鴿比賽主要有三類:

第一類是各級各地信鴿協會組織的比賽,公信力較高;

第二類是俱樂部組織的比賽,半商業性質;

第三類是公棚比賽,純商業賽事。

作為純商業性質的賽鴿公棚比賽,獎金比俱樂部比賽、各地信鴿協會組織的比賽高,冠軍獎金達到百萬級別,甚至是千萬級別,早在2016年,某地一場公棚比賽的單站獎金冠、亞、季軍的獎金數額分別達到200萬元、100萬元和50萬元。

信鴿比賽的經濟化、商業化不僅為社會生活帶來了活力,也同樣伴隨著一些違法犯罪行為的產生,較為常見的就是一些經濟犯罪。下文將詳解幾類犯罪在賽鴿活動的表現:

一、詐騙罪

賽事方涉嫌詐騙罪

(1):內蒙古一對夫婦違規舉辦信鴿大賽,信鴿飼養者紛紛報名,並將參賽信鴿送到該公司進行熱身訓練;經篩選信鴿並收取每羽賽鴿880元,還預收了特比環專案款和指定投注專案款,費用合計132萬餘元。比賽如期舉行,該公司相繼兌現了賽鴿200公里熱身賽和300公里預賽等獎金,然而最後的500公里決賽獎金未能兌現,獲獎賽鴿拍賣金也得不到兌現,最終案件被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吳斌律師認為,賽事方為了逃避獎金的支出以及規避兌現獲獎賽鴿拍賣金,從而捲款潛逃,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安徽高某某交代,300餘隻“獲獎”的信鴿多為“關係戶”或者無人認領,透過自己的暗箱操作後,減少獎金的支出,從而達到盈利的目的。這也是蚌埠地區首例利用信鴿競賽,虛構競賽結果,詐騙鴿友財物,而且數額特別巨大的詐騙案件。

吳斌律師認為,為了影響比賽結果,透過“關係戶”或者無人認領的方式暗箱操作是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以此達到減少獎金支出達到盈利目的,司法實踐中,該目的容易被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參賽方涉嫌詐騙罪

(3):上海的龔某和張某先是用馴養多年的老鴿子冒充比賽規則要求的一歲鴿,然後又採用兩地交替馴養的方式,讓信鴿分別認識兩地飼養點的鴿棚,比賽開始後不久,賽鴿飛回起點附近鴿棚,帶著賽鴿搭上了去上海的高鐵,“疾飛”歸巢,最終兩人的鴿子包攬大賽前四名,後因成績太過“出色”而遭質疑,兩人商議後將信鴿殺死,並告知賽事主辦方上海市信鴿協會賽鴿已滅失,主動放棄百萬獎金。賽事方向警方報案後兩人被捕。

吳斌律師認為,參賽方以坐高鐵等作弊方式,獲得優異的比賽成績,以此達到獲得高額獎金的目的,但是由於成績太過於“出色”而遭受質疑,案發時並未領取高額獎金,因此,本案即使構成詐騙罪,也應屬於詐騙罪未遂。

以詐騙方式賽鴿,不僅違背了體育的精神,更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管是賽事方,還是參賽方,透過暗箱操作、虛構競賽經過、比賽作弊或者捲款潛逃,數額較大的,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詐騙罪。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賽事方涉嫌非法集資:蔡某成立了某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投資代理公司名下金羽騰鴿業專案、舉辦賽鴿比賽,並有高額返利為名,透過業務員介紹、推介等公開宣傳招攬投資人,吸引了20多名投資人共計170餘萬元投資款。被告人劉某在自己投資之後,還被吸納為公司的業務員,向他人介紹、宣傳該專案,吸引幾名投資人共投資22。5萬元。本案在投資人拿不到任何收益,公司網站無法登入、辦公地也人去樓空的情況下案發。

吳斌律師認為,投資公司以金羽騰鴿業專案、舉辦賽鴿比賽為專案吸引投資客進行投資,但是由於投資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定,在不具有融資資質的情況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

三、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信鴿公棚涉嫌賭博:

(1)2021年10月22日,揚州信鴿協會在其官網披露了同年發生在揚州某信鴿公棚的違規情況,明確提出該公棚涉嫌違法、違規舉辦信鴿賽事,並重申了禁止比賽中存在包括利用舉辦信鴿賽事從獎金中抽頭獲利;在信鴿賽事活動之外,另行組織以賽事成績定輸贏的收費、發獎活動(如比賽規程外的指定鴿賽等);違反信鴿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辦賽指南和參賽指引,組織或參加不規範的賽事活動;組織信鴿比賽對頒發的賽事獎金不依法繳納獎金稅等行為。

(2)2021年11月,一場世界級的信鴿比賽在江蘇蘇州開幕。據當地賽鴿公棚公佈的競賽規章顯示,不同型別、級別的賽鴿報名費每羽鴿子1000元到10000元不等。根據飛行分數計算成績,鴿王的最高獎金達100萬元。根據競賽規章,這場比賽的獎金總額已超千萬元。而類似的比賽,每年在全國還有十幾站,獎金總額也大致相同。比賽結束後不久,因存在賭博嫌疑,該信鴿公棚遭鴿友舉報。

吳斌律師認為,倘若信鴿公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或者開設賭場,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一、之二的規定,構成賭博罪或者開設賭場罪。

以上幾種犯罪都是賽鴿領域易發的犯罪行為,但是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只是利用了賽鴿的形式,屬於是新瓶裝舊酒,並無需要特別提示的地方。

與此不同,賭博罪、開設賭場罪則需要特別的關注,賭博與比賽具有著天然的親近性,比如我們耳熟能詳的賭球、賭馬,以及新近較為新穎的電子競技賭博,下文將從正當賽鴿行為與賭博相關犯罪的區別予以剖析。

賽鴿作為一項體育運動,如果賽鴿的行為符合國家體育總局第25號令《體育賽事管理辦法》、《信鴿活動管理辦法》以及《中國信鴿競賽規則(2019)》等規定,即使設定了高額的獎金,也應認為是合法的體育獎金。

那麼,賽鴿運動與賭博有哪幾點本質上的區別:

(1)

賽鴿比賽是一種體育運動,且不具有射幸性。賽鴿作為一項體育運動,不管是各地信鴿協會組織的比賽,還是俱樂部、公棚舉行的比賽,均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賽鴿要想獲勝,必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去培養及訓練賽鴿,而且需要具備相應的知識以及各項技能;也就是說,賽鴿比賽不具有射幸性,輸贏與投入成正比;但是,賭博具有射幸性,輸贏與投入沒有必然的聯絡。

(2)

賽鴿參賽費及獎金的固定性。賽鴿的獎金數額及設定獎項一般是在比賽前公佈,獎金來自於參賽者的參賽費、獲獎賽鴿拍賣金等,譬如“汽車拉力賽”的參賽者,也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參賽費,獎金也來自於參賽費用。賽鴿比賽的參賽費用及獎金均是固定的,但是賭博的賭資數額及賭注數額是不固定的,輸贏與投注數額與參賭人員並沒有直接的關聯關係。

(3)

賽鴿比賽僅面向會員而非公眾。參賽者首先是信鴿協會的會員,其次為自己的信鴿報名參賽,然後購買中國信鴿協會統一銷售的足環,並繳納相應的報名費,才能獲得參賽資格,而非會員不能報名參加信鴿比賽,不符合開設賭場的場所開放性和參賭人員不特定性的特徵。因此,賽鴿的參賽者針對的是特定人群,與此不同的是賭博,賭博具有開放性以及參賭人員不特定性的特點。

結語:

半商業化的俱樂部賽鴿、純商業化的公棚賽鴿是賭博犯罪以及詐騙犯罪高發領域。研究信鴿比賽中涉及的刑事犯罪問題,為罪輕的賽鴿愛好者提供罪輕辯護,為無罪的賽鴿愛好者洗脫罪責,亦為積極履行辯護職能貢獻一份力量。

【未完待續,請持續關注下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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