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眼中,理想的答辯狀該怎麼寫? |庭前獨角獸

法官眼中,理想的答辯狀該怎麼寫? |庭前獨角獸

答辯狀對於民商事案件的審理

還是非常重要的

並非一般人所想的可有可無

一份好的答辯狀能夠最大程度的

提高案件的審理效率

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我們請教了這方面有經驗的法官

來和你分享他們眼中

【理想的答辯狀】應該如何撰寫

相信這些智慧,能夠給你啟發

A1、

智囊夥伴:羅靜深

(長寧法院商事庭 二級法官)

雖然在我國目前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並無強制書面答辯的制度的安排,但當事人在收到原告起訴狀後出具的書面答辯狀,客觀上能夠起到突出爭議焦點、提高訴訟效率、促進司法公正的作用。一份“理想”的答辯狀應該是什麼樣的,往往因案而異,難有統一的判斷標準。但個人認為要稱得上“理想”,至少應當具備以下幾點特徵:

1.

針鋒相對,焦點突出。

答辯人的答辯狀應

針對原告的起訴狀

提出,特別是應針對原告起訴狀中的“事實與理由”提出自己的意見。一份“自說自話”的答辯狀對只會增加法官審理案件的難度,無論如何是談不上“理想”的。特別是在原告起訴狀中的“事實與理由”本身散亂且缺乏條理的情況下,一份“理想”的答辯狀態應當

根據自己的認知對原告的“事實與理由”部分進行歸納整理

,將起訴狀中散亂的觀點整理出來,並有針對性的提出意見,突出爭議的焦點,這樣就能在庭審開始前的書面答辯階段,幫助法官快速瞭解案件的“癥結”所在,也能更清晰的瞭解答辯人的觀點和訴求,真正起到提升審判效率,促進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

2.

答辯狀中的主張要有對應證據支援。

訴訟的對抗很大程度上即是證據的對抗,原告往往會針對其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提供據以支撐的證據。答辯人如欲在答辯狀中反駁原告的事實主張,

除應有針對性的提出反駁意見外,還應提出有效的反駁證據或對自己在答辯狀中新的事實主張提供證據支撐

。否則,一份缺乏證據根基的答辯狀,容易被認為是“天馬行空”的主觀表述,很難為答辯人爭取到應有的權益。有鑑於此,這就要求答辯人在答辯過程中

不僅僅是完成答辯狀的書寫,更要進行證據收集等準備工作

,從而在證據的基礎上提出答辯意見。如果有條件的話,在答辯狀中對於陳述的事實所對應的證據加以標註,比如以括號形式註明“詳見被告證據1”等,則會更有利於論證己方觀點。

3. 多理性分析,少情緒化表達。

訴訟往往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都不是什麼“美好”的體驗,特別是需要提出答辯意見的一方來說,可能有人感覺會是“飛來橫禍”。人非聖賢,內心感到憤懣,情緒的波動可以理解。但此時答辯人更應當瞭解,

答辯狀的提交物件並非原告,而是提供給案件的審判人員

。一份過於情緒化的答辯狀並不會給法官帶來更積極的第一印象。特別是原告的起訴狀很大程度上存在“先入為主”的順序優勢,答辯人的答辯狀如何起到“兼聽則明”的效果,在訴訟心理中顯得尤為重要。而對於大多數法官來說,

更希望看到答辯人能夠冷靜理性的應對原告的起訴,提出有見地的答辯意見

,而不希望看到更多情緒的宣洩,因為這對案件的依法審理幾乎沒有任何助益。

A2、

智囊夥伴:吳 瑛

(靜安法院房產庭 二級法官)

三年前,我審理了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這是一起房屋租賃糾紛。事實清楚、法律適用簡單,雙方僅就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存有爭議。為闡述這一點,代理律師當庭發表了一篇洋洋灑灑的答辯詞,詳盡介紹了違約責任的定義、起源、型別和縱橫向比較等,甚至列舉了與之相關的各種理論學說。

庭審結束後,我婉轉地提醒律師:“您說的我們都學過,答辯狀可以更簡潔些。”律師坦言:“法官,我知道這案子其實沒什麼好辯的。但今天當事人在場,如果我說的太少,他們會覺得我水平低、沒有盡力,還請法官見諒。”作為個人,我能理解這位律師的難處,也尊重他陳述意見的權利。但作為法官,我認為這位律師預設的聽眾是當事人而非負責定案的法官,答辯時滔滔不絕完全不考慮法官關注的重點,這樣的答辯效果又對案件的審理有幾分幫助?那麼,法官眼中理想的答辯狀需要包含哪些內容呢?

1

.觀點明確,有針對性的表達意見。

答辯狀肩負的首要職責就是

闡明被告方是否同意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同意哪幾項訴訟請求,不同意哪幾項訴訟請求

。實踐中,當事人提交的答辯狀開篇即控訴原告的種種“不義”,大量篇幅闡述與案件審理無關的其他事實。整篇答辯狀閱讀完畢後,法官還不清楚被告到底是否同意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喪失了答辯狀存在的基本意義。

2.

條理清晰,簡明扼要的闡述理由、論證觀點。

被告方在明確表達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後,應當簡明扼要地陳述己方的理由,而這些理由並不是當事人慷慨激昂地高呼口號,或者充滿感情地煽情陳詞。法官希望看到的是:

具備法律依據的觀點表達,或者具有事實支撐的簡單陳述

3.

可以嘗試援引典型案例或者公報案例的觀點。

在答辯狀中,可以嘗試援引最高院大法官的著述觀點,或者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的判決書或典型案例,

作為法理依據

。在法庭上,法官處於傾聽者的地位,但在法庭外,承辦法官要與合議庭其他成員或者審委會成員交流、討論,有時甚至還得扮演說服者的角色。援引典型案例,既容易被法官採納,也可幫助合議庭更充分的進行合議,還可將對應觀點在本院認為部分得到相應的迴應。

綜上,答辯狀是被告針對起訴狀的內容,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簡明扼要、觀點明確、條理清晰的答辯會幫助法官更好地判明是非,作出正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