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弟共同毆打他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打架鬥毆是指對立雙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發展到極點時,其行為特點為具有暴力傾向,以對他人產生身體造成傷害為目的的一種主觀意識行為。不管這種行為起因何由、什麼目的都是一種不理智不文明的行為,打架嚴重者甚至會觸犯刑律。

網友諮詢:

張彪與秦振峰系表兄弟,秦振峰與劉某系同村村民。11月7日21時許,張彪、秦振峰與劉某等人在蘭考縣紅廟鎮雙楊樹村川府家常菜用餐並飲酒。飯後,在張彪、秦振峰等人送劉某至雙楊樹村紅旗村溫泉賓館住宿時,張彪和劉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廝打。被勸開後,張彪、秦振峰和劉某先後到賓館門外,張彪和劉某又繼續廝打,劉某持磚砸傷張彪頭部後逃跑,張彪與秦振峰遂一起追趕劉某。在追趕的過程中,劉某、秦振峰摔倒在賓館對面路邊臺階處,張彪用拳頭擊打劉某頭面部,秦振峰也朝劉某身上跺一腳,隨後秦振峰便阻止張彪繼續毆打劉某,張彪不聽勸阻,仍持續朝劉某頭面部等處亂跺。後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劉某系鈍性暴力作用於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11月8日,張彪在蘭考縣人民醫院被偵查人員抓獲,秦振峰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張彪,秦振峰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表兄弟共同毆打他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廣東金橋百信(佛山)律師事務所葉志陶律師解答:

張彪、秦振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張彪、秦振峰系共同犯罪,張彪系主犯,秦振峰所起作用相對較小,系從犯。張彪與劉某因瑣事對罵互毆,雙方對本案的發生均有過錯,其間劉某持磚砸傷張彪頭部進一步激化了矛盾,但不構成重大過錯。張彪系初犯、偶犯,當庭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鑑於秦振峰系從犯,犯罪情節較輕,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葉志陶律師補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