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內攝像頭是否涉嫌侵犯隱私權?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6日,特斯拉車內攝像頭高畫質畫面被駭客曝光並衝上微博熱搜。7日,特斯拉對此迴應稱,駕駛室攝像頭目前在北美以外的市場並沒有啟用,車主可自由選擇是否開啟使用。由此引發了人們對車內隱私權侵犯的再次關注。為此,本期法治課代表採訪了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雪律師,帶你一起來學習。

新華網:如果車內攝像頭的設定在車主手冊裡主要體現,那麼還是否涉嫌侵犯個人隱私權?

張雪:我國民法典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於個人隱私權作出了專門界定,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這些隱私事項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對這些資訊進行公開,有一個重要前提,就是要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反之,如果未經同意就對他人隱私進行刺探、洩露、公開等,都是違法行為。

那麼當事人明確同意到什麼程度才算明確同意了呢?從實踐的角度上來講,消費者的知情權應該要能夠達到充分的知曉這個商品的使用情況、使用方法及使用後果,還要知曉可能會給自己的權利造成哪些限制。在這些都明確知曉的情況下自願購買,才能算作消費者有明確的同意。

所以,是否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的焦點在於是否做到向消費者充分告知,向個人資訊主體告知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範圍,以及儲存時間等規則,並徵得個人資訊主體的明示同意。

另外,針對車內設定攝像頭特殊之處在於,使用者購買車後,如果預設使用車內攝像頭的話,就意味著裝置提供者一直要對車內攝像頭的使用情況進行監控,所以對於車內裝置的提供者,需要從技術上設定可以讓消費者能夠自由選擇使用或關閉的選項,如果消費者選擇關閉,裝置提供方應當從技術上做到任何人都無法再透過該系統獲取攝錄許可權或提取已儲存的攝錄內容。

通常來講,對於私密空間內的個人資訊,即便當事人明確同意他人獲取,按照合理的情況,應該理解為是對某一個特定事項或某一特定時間段內的資訊的獲取進行授權。廠商不能夠理所當然地認為這個裝置可以由廠商設定始終執行。

新華網:如果攝像頭資料收集範圍的提示體現在合同裡的“隱私政策”裡,那麼車主簽署了購車合同,是否意味著車主已經同意車內攝像頭的資訊收集?

張雪:隱私政策,我認為應該參照民法典對於格式條款制定者的要求來衡量這個隱私政策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能夠包含在雙方達成的有效的合同裡。

民法典對於格式合同條款的效力問題做了更加深入和明確的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制定者希望格式條款在合同當中生效,首先需要做到在條款中明確提示有關排除或者限制格式條款接受方的權利的文字;其次,要儘可能對內容進行充分的說明解釋。要讓接受格式合同條款的這一方能夠非常明確的理解條款對於自身權利會有哪些影響,有哪些排除或限制的後果。

在以上這種情況下,格式條款才能夠作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對雙方都生效。否則,消費者或者是格式條款接受方對於這種明顯不公平的條款設定,就有權利主張說條款對他這一方不生效。

新華網:作為消費者,如果購買時忽略了這一隱私政策而購買車後,該如何正確維權?

張雪:如果消費者沒有看清楚這樣的隱私條款就去購買了車輛,並因此對自己的隱私權或者個人資訊保安造成了一定損害,首先肯定先要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作為產品的提供方,如果沒有對產品可能產生侵權的可能性做出充分的解釋說明,就讓消費者購買了這個產品,並且也沒有提供選擇使用或不使用的權利,消費者可以依照個人資訊保安保護和隱私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去向廠商進行維權,包括提起訴訟,發起仲裁等司法途徑,維護自然人主體的合法人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