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領域中關於“黑白合同”的處理原則

建設工程領域中關於“黑白合同”的處理原則

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有的當事人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在簽訂中標合同前後,往往就同一工程專案再簽訂一份或者多份與中標合同的工程價款等主要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如果出現“黑白合同”,應當按照哪一份合同結算?在招投標的工程價款結算糾紛案件中,對一方當事人主張按照“黑合同“結算,對方當事人則主張按照“白合同“結算的,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應當以“白合同”即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為什麼不能以“黑合同”作為結算依據呢?這是因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中標合同的變更必須經過法定程式,“黑合同“雖然可能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由於合同形式不合法,不產生變更為“白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簽訂中標合同後,如果出現了變更合同的法定事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合同;但是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當及時到有關部門備案,如果未到有關部門備案,就不能成為結算的依據。這樣,就能從根本上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有利於維護建築市場公平竟爭秩序,也有利於招標投標法的貫徹實施。本解釋第二十一條中的”另行“一詞,表述的是時間概念,包括簽訂“白合同”之前、同時和之後。訂立“白合同”之後,承、發包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未經備案的變更“白合同“實質性條款的補充協議,不適用《合同法》有關合同變更的情形,屬於“黑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無效。"備案”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採取的行政管理措施,沒有物權公示的法律效力;之所以以備案作為認定“白合同"的依據,主要考慮到備案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目前正在修訂的《建築法》中進一步強化了備案措施;此外,以備案作為認定“白合同“的依據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實質性內容”主要是指合同價款,特定情況下也包括工期、質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