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風聞言事”制度的開與禁,探究清代前期的朝政監察措施

“風聞言事”作為一種監察方式,自魏晉南北朝時起初步創立,至唐宋時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完善。一直延續至明清時期,“風聞言事”制度仍然在監察中得以廣泛應用。

清代前期,由於順治帝認為“風聞言事”濫用引發的黨爭是導致明亡的主要原因,因此“風聞言事”制度在短暫的實行之後,受到陳名夏事件影響即被明令禁止。

而至康熙後期,經過長時間的休養生息和國力恢復,官員腐敗現象日漸嚴重,為了打擊不法、懲治貪腐,康熙皇帝重新允許科道官“風聞言事”。

從“風聞言事”制度的開與禁,探究清代前期的朝政監察措施

乾隆朝“風聞言事”制度溯源

一、兩晉“風聞言事”制度初立

關於“風聞言事”制度的淵源,學界有不同的聲音,但普遍觀點認為該制度應於魏晉南北朝時期創立。宋人洪邁經過考證於《容齋隨筆》中:尚書令,依此詔書所述,元熙即東晉恭帝年號,雖然未見史書關於元熙年間許風聞奏事的直接記載,但是經過推斷亦可知之。

此外,如《昭明文選》卷四十“彈事”欄載南齊永明年間,御史中丞沈約彈劾王源與滿氏聯姻、受滿氏聘錢五萬事,即因“風聞”;《陳書·徐陵傳》御史中丞劉孝儀與陵先有隙,以“風聞”劾陵在縣贓汙。宋、齊、梁、陳諸朝,類似御史臺官僚以風聞彈劾大臣的故事,屢見不鮮,北朝亦有類似御史風聞劾奏故事。

從上述案例可見,此時“風聞言事”的權力掌握在御史手中,其餘官員不得以“風聞”進行彈劾,但是御史彈劾時亦需經過核實情況方可進行。

從“風聞言事”制度的開與禁,探究清代前期的朝政監察措施

二、唐宋以降“風聞言事”制度的發展

南北朝時期御史“風聞言事”對於糾舉官吏不法和懲治貪汙受賄起到了積極作用,因此唐代亦沿襲前代之法,賦予御史“風聞言事”之權,以期於整飭吏治有所裨益。但同時為了避免南北朝時期御史以“風聞言事”為由濫用職權肆意彈劾的情況重現,唐代對御史“風聞言事”之權進行了規範和限制。

此時的“風聞言事”制度與南北朝時期相比更加規範化,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第一,“風聞言事”的程式更加規範合理,御史臺並無接受訴狀開堂審案的職責,而是稽核舉報人的訴狀,如果訴狀屬實,御史可以隱去彈劾人的姓名,以“風聞”之名上報皇帝。

第二,明確了風聞不實的責任。若風聞官員有罪,需提交彈劾狀,相關曹司不得沒有彈劾狀即行審問,亦不得以不實之言上報,否則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唐律疏議》的規定使得御史在“風聞言事”之時不得不嚴格把關,一定程度上阻塞了以“風聞”彈劾官員的渠道,以致後來“御史嫉惡者少,通狀壅絕”。開元十四年,唐玄宗設立授事御史每天受理彈劾狀,但是需要題具彈劾人的姓名,更與自古風聞之義相悖。

而且唐玄宗之後,宰相以御史權重,建議彈奏先白中丞、大夫,復通狀中書、門下,然後才得以上奏皇帝。這對於御史的職權無疑是一種極大的削弱,御史在彈奏官員時,需“先白臺長”,經過“臺長”即御史中丞稽核之後,還需經過中書省和門下省的稽核,彈劾程式的複雜化和彈劾不實的責任使得御史彈劾的積極性受到了打擊。

宋代的“風聞言事”制度上承隋唐,但是在唐代的基礎上有較大變化。宋代重文輕武,對士大夫的寬容可說是達到“三王所不及,五帝所難行”的程度,近乎真正實現“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理想。因此宋代官員尤其是臺諫官——御史臺和諫官的合稱——在與皇帝的辯論中可說是寸步不讓。

宋代“風聞言事”制度也在言官與皇帝的不斷爭辯中形成了與唐代截然不同的特徵:

首先,宋代“風聞言事”的主體呈現擴大化的趨勢。不僅御史可以言事,而且諫官以及負責地方監察的監司和走馬承受均可在“風聞”官員不法之事後向上一級長官或者皇帝報告。

其次,宋代言事官無需對“風聞”訊息來源進行說明。再次,宋代言事官不必承擔言事不實的責任。宋太宗之後的歷朝君主均廣開言路虛心求諫,不以言事不實懲罰言事官員。

“風聞言事”經過唐宋的發展,已然成為皇帝瞭解國情民情不可或缺的手段,同時也為御史言官行使糾彈不法、整肅綱紀職責提供了便利。

但是世上沒有永遠完美的制度,尤其是在人治時代,絕不會有一項制度歷久而不變,一項制度實行效果如何往往受君主的影響,“風聞言事”亦如是。

伴隨著君主集權的逐漸強化,如唐宋時期君臣共治天下的美好願景最終被歷史的車輪碾碎,取而代之的則是在清代高度集中的君主專制之下,如風中燭火搖擺不定的“風聞言事”制度。

從“風聞言事”制度的開與禁,探究清代前期的朝政監察措施

清代前期“風聞言事”的開與禁

一、順治時期“風聞言事”的慎重實行

清代建立之初原為遊牧民族,起於白山黑水之間,在制度文化上落後漢族甚遠,因此皇太極建立滿金之時,即提出“參漢酌金”的指導思想建立國家法律體系和政治制度。都察院作為重要的監察機關,順治帝登基之初仍以都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同時明確規定“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給事中御史皆許風聞言事”。可見清代建立之初,朝廷對於“風聞言事”是支援和鼓勵的。

但是在“風聞言事”制度施行不久,於順治十一年時,順治帝因陳名夏案對科道言官大加訓斥,並且對“風聞言事”也產生了深深地懷疑。

陳名夏原為明代官員,在清代入關後降清,被保薦而復原官,曾勸多爾袞篡位。因其文采超卓而深受順治帝器重,累進至大學士,他極力主張沿襲明代的相關制度,被視為南黨領袖。但是陳名夏為人“性銳慮疏”,引起了滿官和北方籍漢官的強烈不滿,最終被大學士寧完我以“結黨懷奸”、“情事叵測”為由彈劾而處以絞刑。

在此案中,陳名夏所言“留髮復衣冠,天下即太平”的確是觸動了順治帝的神經,但是更大的原因是朝廷不同派系之間的鬥爭已經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滿官、北方籍漢官、南方籍漢官三方勢力相互傾軋、爭奪權力可謂是明末黨爭的延續甚至猶有過之。

可以說在經過陳名夏案後,清代統治者對於言官“風聞言事”的態度已不再是絕對支援和認可,反而對此制產生了深深的懷疑——行之則黨爭不休,不行則言路閉塞。

在不斷權衡二者利弊之間,順治帝既冀圖憑藉言官風聞言事來拓寬言路,保證資訊的通暢,又頻繁地對言官進行戒諭,令其“訪實劾奏”“據實指參”,不得以“摭拾之詞敷衍塞責”。

這實際上使得“風聞言事”與前代規定相違背,甚至已經名存實亡。風聞言事發展至順治帝后期,言事者——包括言官在內——不僅需要“言所從來”說明資訊來源,還需要承擔言事失實的責任,甚至不言事亦有被處罰的風險。

從“風聞言事”制度的開與禁,探究清代前期的朝政監察措施

二、康熙時期“風聞言事”的禁而復開

康熙前期,仍然沿用順治時期的做法,對於風聞言事並未明確禁止,但是要求言官“凡發奸剔弊,須據實指陳……指陳利弊,必切實可行,糾彈官吏,必確有證據”,不得參奏涉虛或者誣告他人。

順治十八年正月丁丑,山西道御史胡來相上奏建議:科道言官進行彈劾時,可以根據風聞提起,但是需要確定資訊來源並且保證資訊準確方可進行,否則科道言官(彈劾人)和“具揭人”(舉報人)均需承擔“反坐”之責,此奏疏經吏部商議上覆皇帝后實行。康熙即位之後,頻繁地對都察院及科道官進行戒諭,要求糾參務須據實,不得捕風捉影,隱瞞塞責。

艾元徵認為世祖章皇帝(即順治帝)在位時對於沒有言事之責而妄言的官員及風聞失實的官員都加以懲處的原因在於這些官員以“風聞言事”為由對其他官員進行打擊報復,造成了黨派林立互相攻訐的局面,對國家政治毫無裨益。

因此他提出,今後官員對於政治弊端和姦佞官員親眼所見,即使沒有言事之責,也可以據實陳奏,而其他的事項則不允許以“風聞”的方式上奏。該建議得到康熙帝的認同並隨後“下部議行”。自此,以風聞對官員進行彈劾被明確禁止。

綜上觀之,風聞言事被明令禁止只不過是時間問題,從順治時期開始,嚴格要求言官“指實糾參”已然與風聞背道而馳。禁止風聞言事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清初的黨爭問題,黨爭加速明代滅亡已成為不刊之論,深為清代統治者所警惕。

從順治時期對風聞言事的嚴格控制到康熙十年明確禁止風聞言事,再到康熙二十六年重開風聞言事,這段時間內清代朝廷內部處於相對和諧的狀態,避免了出現如明代言官阿附權臣互相攻訐的局面,為緩和清初激烈的社會矛盾和民族矛盾提供了平和的政治環境。但是,禁止風聞言事導致言官不敢糾參,也造成了言路沉寂的後果。

針對言路沉寂、奏疏寥寥的情況,康熙帝意圖透過對科道官加以考核,罷免一部分老弱疲弊之官,保持言官隊伍活力,但收效甚微。康熙二十六年十一月,新詔諭頒行之後,為沉寂已久的言路注入了新的活力,籠罩在科道言官頭上的陰霾被一掃而空。

康熙三十九年十月,康熙帝再次向大學士等釋出詔諭曰:“嗣後各省督撫將軍提鎮以下、教官典史千把總以上,官吏賢否,若有關係民生者,許科道官以風聞入奏。”他認為重開風聞言事可以有效拓寬資訊來源,瞭解“臣下賢否”,保持官員的廉潔性,使“貪暴斂跡、循良競勸”,對於民生大有裨益。

從“風聞言事”制度的開與禁,探究清代前期的朝政監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