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長安十二時辰》的治安管理,看隋唐時期的警事活動

在人們看來警察似乎是一個現代化的角色,是隨著社會進入了近現代程序才產生的職業,其實並不是這樣的。雖然警察這一角色確實是現代才有的,但是古代也有出現過類似警察這樣的職務,只不過當時沒有這一稱謂,而有關安全防範的警備意識與警巡類的活動也是我國自古以來就有的,不論是現代社會還是從前的封建社會,治安管理、安全禁衛以及懲治犯罪等行政類事務都是一個國家與生俱來的職能。

從《長安十二時辰》的治安管理,看隋唐時期的警事活動

因而今天我們就要首先走進中國封建歷史中最為繁華昌盛的隋唐時期,一同看下古人是如何進行治安,打擊犯罪這類警事活動的。

自人類由原始社會進入文明社會以後,規矩就是維持人類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依據,無規矩不成方圓,沒有制定一些條條框框就會讓整個社會陷入一片混亂之中,進而就會引起犯罪,引發社會的混亂,所以自古每個朝代的統治者都極其重視社會治安的管理,都會制定相應的行政規定,由負責執行的人員來管理和監督社會的治安,打擊各類犯罪,維護社會的穩定。

唐朝時期經濟政治文化各方面都得到了良好的發展,因而在這方面做得也比較完善。在唐朝之前或多或少也有形成一些警事活動,但大多都以零散的方式出現,沒有制定出系統的方案,而隋唐時期則做到了這一點,警事活動也得到了多方面的拓展,社會秩序得到了很好的鞏固。

從《長安十二時辰》的治安管理,看隋唐時期的警事活動

隨著隋朝政權的建立結束了國家的南北分裂,重新構建了一個統一的政權,進而也完善了國家行政管理體制。而唐朝取代隋朝後,則以空前的氣魄、規模發展國家的經濟文化,使得我國曆史上又出現了一次鼎盛時期,而為了適應這一發展趨勢,也為了更好的服務這種發展趨勢,唐朝的警事管理由此開啟了全新的一面。

從《長安十二時辰》中的治安管理,看隋唐時期的警事活動

在最近熱播的古代懸疑電視劇《長安十二時辰》中也出現了不少關於唐朝社會治理的情節,其中最讓人印象深刻的就是在長安的街頭設立了很多的侍衛,城內還設定了不少的瞭望臺,在長安最高之地可以觀察到整個長安城內的社會秩序。

從《長安十二時辰》的治安管理,看隋唐時期的警事活動

一旦發現問題,例如著火、偷盜、暴亂等等,則透過傳遞訊號的方式,快速調遣駐紮在城內計程車兵,立刻進行社會秩序的管理。《唐律疏議》的推出使我國古代警事的法律建設達到了一個高峰,此外唐朝在歷史上又是一個相對開放的國家,與國外的交往想對密切,因而也使得這一時期的警事思想也傳播到了西方各國,為人類文明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接下來具體來分析唐朝時期的警事管理。

上文也曾提及了警察這一職業,雖然說古代還沒有出現警察,但卻存在與警察職務類似的職位,即唐朝時期的北衙禁軍與南衙十六衛,他們所負責管理的區域不同,職位也不同,例如有的是專門負責皇家治安的“皇家警衛”,也有負責管理地方社會秩序的“地方警察”。

從《長安十二時辰》的治安管理,看隋唐時期的警事活動

唐朝的南衙與北衙都是禁軍組織,北衙禁軍受皇帝的直接管理,負責皇城禁苑的安全,因其位於皇宮的北部又稱為北軍。南衙十六衛則不為皇帝直接管轄指揮,他們屬於府兵系統,受宰相調遣,因其位於皇宮以南,而又叫做南軍。雖南北軍時常也會負責京城街面的治安管理,但因其主要對皇宮、皇家的安全負責,所以其屬於“皇家警衛”。至於“地方警察”,當時則有推行基層自治式的治安。

隋唐時期如如何維護居民的生活秩序?

隋唐時期還控嚴格制了居民的生活秩序,在不合時宜的時間做不相符的事情往往都會受到懲戒,尤其是在唐朝的都城——長安街頭,管理更為嚴格。為了保證都城的安全,在街頭處處都設立了衛士、武官,有的則類似現在的便衣警察,穿著和平民一樣,其實是負責暗探秘查的守衛。

從《長安十二時辰》的治安管理,看隋唐時期的警事活動

長安街頭還設有街鼓,如果在治安的過程中發現情況則立即擊鼓報警,在長安城內有設立專門的瞭望臺,傳遞訊息也極為便利,一旦城內發現情況則會馬上調遣士兵,行事速度也不輸當代的警察,這點在《長安十二時辰》裡表現的比較完善。

人們每天的生活也都受到了嚴格的規定,例如每天日暮時分會擊鼓八百下,從宮門到外郭們依次關閉,這時候任何人都禁止通行。從夜幕降臨到第二天清晨,整夜都會有街使率領騎馬的衛兵,在長安街頭各個街道巡邏,若是發現有人違反宵禁,則會逐級警告,嚴重警告不聽勸的,則直接射殺。

由此可知,雖然唐朝時期嚴格限制了人們的作息活動,但正是這樣的限制,有效減少了犯罪的發生,穩定社會的治安。畢竟在古代的晚上既沒有電燈,也沒有監控器,這給那些犯罪之人制造了良好的環境,所以限制人們晚上出門,一方面保證了他們的安全,一方面也抑制了犯罪的發生,有效提高社會的治安管理。

從《長安十二時辰》的治安管理,看隋唐時期的警事活動

唐朝是如何懲處那些違法犯罪之人?

那麼既然提到了犯罪,就不得不說一下唐朝是如何懲處那些違法犯罪之人的。首先在社會中最常見的就是小偷小摸的行為,即盜賊,雖然現在將盜和賊歸為一類,但在古代時候這卻是兩個不同的身份,處理這兩種人的方式也各不相同。在唐朝謀反、謀逆之人稱為賊,按照唐律規定,犯了謀逆之罪的人定當處斬,並且還得株連其家族。

且範圍也比較廣:賊人的父親及年滿16歲的兒子會被絞死,未滿十五歲的兒子以及其他的家眷則淪為宮婢,另外還要沒收其財產,地產,關係較為疏遠的親戚則被流放。而“盜”相對賊來說,程度較輕,一般指的是偷竊盜取人家財物的行為,所受的懲罰則視其偷盜程度以及給他人造成的傷害來定奪,若是在偷盜過程中傷人性命,自然會收到嚴酷的懲處,而若只是小偷小摸所受到的懲處則相應較輕,這裡就不過多解釋。

除了打擊犯罪以外,唐朝時期的治安還包括交通與消防管理。在唐朝的交通管理也較為嚴苛,必須按照規定行事,否則將會受到嚴肅的處治。在相關律文中規定在驛站中用馬驢牛等牲畜來做為代步工具且運送貨物的話,所馱的私物重量限制在十斤以內,假如乘坐馬車之類的交通工具運送私物則重量限制在三十斤,乘船的貨物重量則限制在兩百斤以內。

從《長安十二時辰》的治安管理,看隋唐時期的警事活動

人們必須按照上述的規定來執行,倘若超載,則予以懲處,就像當今交警會對超載車輛進行罰款是一樣的。除了貨物規定以外,對於船隻類交通工具的行駛、停泊、裝卸等事項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如果沒有按照規定辦事,造成人員傷亡的還必須負刑事責任。

除了上述的警事管理外,唐朝的警事管理還包括了很多方面的內容,上至朝廷大事,下至家庭糾紛等等。所以說唐朝的警事制度已經達到了一個頂峰,在這樣完備的制度下,社會秩序得到了很好的管理,人們的生活安全得到了保障,有了這些基礎,唐朝的經濟文化才得以繁榮的發展,才能締造出歷史上的盛唐時期。

參考資料:

《長安時代——唐人生活史》

《大唐帝國》陳舜臣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