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女子被醉漢強姦懷孕,因沒錢打胎綠化帶產子遺棄

生命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從脫離母體第一口呼吸開始,便以獨立的個體受刑法保護,任何人無權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父母雖然與子女有著最近的血親關係,靠父母撫養長大成人,儘管如此,子女仍是受法律保護的獨立主權,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更不能將子女作為手段,人在這個社會上,永遠是目的,不是手段。嬰兒自脫離母親獨立呼吸始,就是刑法意義上的生命,父母遺棄嬰兒,根據對嬰兒生命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可能涉嫌不同的犯罪,以下結合案例,談談看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以案釋法:女子被醉漢強姦懷孕,因沒錢打胎綠化帶產子遺棄

【案例一】2020 年 7 月,蘇州警方接到報警,有人在一個公園的涼亭裡發現了一名棄嬰。被發現時,嬰兒被裝在一個紙袋裡,已經睡著了,身上被一件橘色的衣服包裹著。

在她身上還有一紙條,上面寫著:孩子的爸爸不知道是誰,我自己走錯路了,無法養活這個孩子,希望能有好心人救救這個孩子。

孩子被 120 送到了醫院。經過檢查,孩子身體健康,四肢健全。民警隨後展開了調查,很快找到了棄嬰的媽媽。是一名 30 歲的劉姓女子。

以案釋法:女子被醉漢強姦懷孕,因沒錢打胎綠化帶產子遺棄

本案中,

女子劉某涉嫌遺棄罪(或行為)

遺棄罪

,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舊刑法將本罪規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因此,傳統觀點認為,本罪的犯罪物件僅限於家庭成員之間。新刑法將其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一章中,因此,有必要對該罪侵犯的法益重新解釋,主流刑法理論認為,本罪的犯罪物件不僅侷限於家庭成員之間,社會撫養機構、養老機構、醫院、精神病院等與被扶(撫)養物件形成特定的撫(扶)關係的,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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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實踐中,因種種原因,如重男輕女、非婚生、患病兒等而遺棄嬰兒的事件並鮮見,對於這些一些行為,應予以譴責,但並不是所有的遺棄嬰兒的行為均構成犯罪,以遺棄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只有遺棄行為,情節惡劣的,才構成遺棄罪。

根據司法實踐,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

由於我國刑法關於遺棄罪沒有結果加重犯的規定,因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應按遺棄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或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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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女子劉某將嬰兒遺棄在公園這樣很容易被人發現的公共場所,且對嬰兒採取了相應保護措施,因此,劉某的行為涉嫌遺棄罪。但並非所有遺棄嬰兒的行為均可以遺棄罪予以評價,當遺棄行為有致嬰兒死亡的高度危險時,這樣的行為就不是遺棄罪可以評價的,或涉嫌更加嚴重的犯罪,我們來看下面這一起案件。

【案例二】2020年8月,蘇州警方接到報警,一名環衛工人在路邊的綠化帶發現了一名棄嬰。被發現時,男嬰渾身赤裸,身體狀況很虛弱。環衛工人趕緊將上衣脫下來包裹在孩子身上,在路人的幫助下報了警。透過公共影片 ,警方很快找到了棄嬰的母親,這名女子姓馮,是蘇州當地一家工廠的女工,今年26歲,陝西人。

據馮某講,2019年的一個晚上,她與家人產生矛盾,便離家出走,可走到一個山路時,竟然被一名醉漢強姦了。

以案釋法:女子被醉漢強姦懷孕,因沒錢打胎綠化帶產子遺棄

事發後,她既沒有報警,也沒告訴家人,而是去了外地打工。2020年4月她來到蘇州,之後才發現自己懷孕了。馮某去了醫院,得知打胎要2000元手術費,她剛來蘇州沒錢也沒認識的人,只能一直拖著。8月7日那晚,馮某似乎預感到自己很快就要生產,監控錄影顯示,凌晨一點多,她走到一個綠化帶附近,並在那裡生下孩子。由於未知和恐懼,馮某甚至連一眼都沒有看過孩子。就這樣,高溫下,嬰兒在樹下躺了8個多小時。

本案中,

馮某涉嫌故意殺人罪

本案例與案例一相同之處在於,母親將嬰兒遺棄 了,不同之處在於,案例一中,女子劉某將嬰兒遺棄在很容易被人發現的公園這樣的公共場所,僅有可能對嬰兒的生命及身體健康造成危險的可能,且這種危險現實化的可能性較小,沒有或不可能侵犯到嬰兒的生命法益,因此,劉某的行為以遺棄罪完全可以評價,即劉某涉嫌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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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馮某被他人強姦懷孕,本可以報警救濟或告訴家人採取措施,而馮某卻獨自去外地打工,當發現自己懷孕時,因沒有錢打胎,選擇將將孩子生下來並遺棄,表明其對嬰兒生命的不尊重。關鍵是馮某將嬰兒遺棄不易被人發現的綠化帶內,且沒有對嬰兒採取任何安全措施,即使在8月份這樣的季節,嬰兒被凍死的可能性小,但被其他動物咬死或吃掉的可能性極大,馮某將嬰兒遺棄這樣的場所,有致嬰兒死亡的高度危險,應型別化為殺人行為,因此,本案中,馮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

以案釋法:女子被醉漢強姦懷孕,因沒錢打胎綠化帶產子遺棄

結語:透過以上兩個真實案例,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雖然都是母親遺棄自已親生子女的行為,因遺棄的地點不同,其行為的刑法評價也不同,從而決定著母親的主觀內容也不同。生命值得尊重,任何人無權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孩子並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父母非法限制或剝奪孩子自由及至生命的行為,同樣涉嫌相應的犯罪,與一般主體犯罪並沒有什麼不同。您對上述案件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不妨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