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行政訴訟中的送達方式,送不對直接影響決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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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鵬飛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

我們都知道起訴期限在行政訴訟中非常重要,解決的是行政起訴能否進入司法實體審查的問題。除強制拆除等事實行為以外,很多行政行為比如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資訊公開答覆等,都是從文書送達之日起計算起訴期限。

那麼行政訴訟中的送達方式有幾種?各種送達方式如何適用?在簽收有關文書時,被徵收人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本文,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劉勇進律師團隊結合有關法律規定談談這一問題。

徵收拆遷、行政訴訟中的送達方式,送不對直接影響決定效力!

【7種法定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基礎!】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於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民事訴訟中關於送達的規定同樣適用於行政訴訟。那麼,法定的送達方式都有哪些呢?

1. 直接送達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的,可以通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當事人到達人民法院,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當事人住所地以外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2. 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3. 委託送達

負責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郵寄送達

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透過郵政快遞物流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 轉交送達

人民法院對特殊的收件人由有關部門轉交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軍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和正在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6. 電子送達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行動通訊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電子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7. 公告送達

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均無法送達的,適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資訊網路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

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違建查處領域擬出臺“張貼送達”?靜觀其變!】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正公開徵求意見的《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似乎規定了以上7種法定送達方式之外的一種新的送達方式——“

張貼送達”。

“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的,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機關將相關法律文書張貼在該違法建設的顯著位置,並抄送基層組織、所在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即視為送達”。

這裡的“張貼送達”顯然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公告送達,不過它的適用必須以無法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為前提,並不能直接被適用。鑑於新規尚在徵求意見中,這種送達方式未來的影響仍有待觀察。

劉勇進律師團隊

最後要提示大家:

直接送達

中,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不能交給不同住的親屬或者剛好出現的其他人簽收。

留置送達

只有在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前提下,才能適用。找不著人的情況下不能直接留置。

郵寄送達

時,被徵收人一定要在郵件的收件人簽名處簽字、寫日期、寫明證件號碼,作為計算起訴期限或者上訴期限的依據。

電子送達

只有在經受送達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不可強制使用。

公告送達

為送達的兜底方式,只有在其他送達方式均無法使用的情況下才可使用。

無論使用哪種送達方式,被徵收人在簽收訴訟文書後要第一時間與經辦律師取得聯絡,因為起訴、上訴均有法定的期限,一旦錯過將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