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未籤勞動合同,就能獲得雙倍工資賠償?這三種情況就不行

只要未籤勞動合同,就能獲得雙倍工資賠償?這三種情況就不行

很多人都知道一個保護勞動者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那麼,是不是我作為勞動者,只要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都可以獲得雙倍工資賠償呢?

法貓:

不一定!

為什麼?下面這幾點情況就不能獲得雙倍工資賠償!

是否真的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由此可見,書面勞動合同不一定是紙質的、需要按手印的合同,也可以是電子或其他形式。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具有勞動合同性質的協議檔案,也是算作“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為什麼呢?

我們來看看,勞動合同裡必須有什麼?

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如果用人單位與你簽訂了一份協議,有以上這些條款,就可以當做是勞動合同了。

那又有問題了,是不是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不齊全,就不能算是“勞動合同”呢?

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僅約定了期限、勞動報酬,不完全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也可以視為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書面勞動合同欠缺部分必備條款的,也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

勞動者故意不籤勞動合同

“未籤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這條規定是用於懲罰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規避用人單位責任、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但是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從一開始就以雙倍工資為出發點,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法院是不會判為雙倍工資賠償的,比如下面的案例:

詳情

王某於2016年7月1日進入深圳某公司工作,擔任主任一職。2016年7月11日,公司人事透過郵件聯絡王某,要求王某到公司行政處簽訂勞動合同,王某從人事處取得勞動合同後,並未在公司已經填好內容並且蓋章的勞動合同上簽字,之後也沒將勞動合同還給公司,並在持有該份未簽字的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在公司繼續工作。

2017年2月份,公司以王某不服從公司的相關工作安排以及人事調動等原因解除了王某的勞動合同,王某以公司沒跟他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對此仲裁委未予支援。因為王某並未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導致雙方最終未能完成勞動合同的簽訂。

對此王某辯稱因合同內容與事先約定不一致,但王某並沒有因此而繼續與公司進行磋商,反而自行留存合同最後當成是證據交給了仲裁委。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未能最終簽訂勞動合同並不能完全歸責於公司,公司已盡到了簽訂勞動合同的誠信義務,對於王某要求的公司需支付未簽訂勞動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表示無法支援。

王某不服結果,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未籤勞動合同時限超過一年

如果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時間超過一年,那麼就是超過了仲裁申訴的時效了,這時候即使是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是不會受理的。也就是說“雙倍工資”並不是無限期的,最多隻能獲得兩倍11個月的工資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也有地區仲裁委會按照“超一年後,每超一個月折抵一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繼續給付剩餘月份的二倍工資差額”進行裁決。

比如,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是已經入職一年零5個月,但是其仍可以得到7-8個月的未籤勞動合同差額(12個月-4到5個月=7到8個月),此項具體情況按照地方條款規定。

所以!未籤勞動合同,是不一定能獲得雙倍工資賠償的。但是有一說一,如果勞動者的權益真實受到侵害,除了收集有力證據之外,還有重要的一點就是不!要!拖!

今日的普法時間,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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