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一隻麻雀,被罰3000元拘役2個月,農村捕捉麻雀是否構成犯罪?

近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看到這樣一則案例:黑龍江某縣,農民老郭烤了一隻麻雀吃,被檢察院指控構成非法狩獵罪。老郭認為:“我知道打麻雀犯法,但我就捕了一隻,已經賠了3000元,為什麼還要對我判刑?”

捕一隻麻雀,被罰3000元拘役2個月,農村捕捉麻雀是否構成犯罪?

2020年12月7日下午,農民老郭為了獵捕麻雀食用,在塑膠大棚處敷設兩片粘網用來捕捉鳥類,併成功捕捉麻雀四隻,後將四隻麻雀在鍋灶裡燒熟後食用。

經當地林業局有限公司資源管理部對現場提取的鳥類羽毛、腳趾進行檢驗,確定獵物為麻雀,屬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1、檢察院認為,老郭為了食用野生動物,違反國家規定在禁獵區非法獵捕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麻雀,侵害了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資源,已經構成非法狩獵罪,遂建議判處老郭拘役四個月。

關於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是指有益、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類似我們常見的野豬、刺蝟、草兔都屬於常見的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三有”保護動物雖然不等同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但也不能隨便獵殺,如之前有農民因野豬破壞莊稼,將野豬獵殺的行為,雖然行為看似正當,卻仍然構成非法狩獵罪。

2、面對檢察院的指控,老郭堅持認為自己只烤了一隻麻雀吃,並不是四隻,況且就算自己烤了4只,依照法律規定也未構成刑事犯罪,刑事犯罪的標準明明是20只以上。

捕一隻麻雀,被罰3000元拘役2個月,農村捕捉麻雀是否構成犯罪?

在自己已經賠償當地林業局有限公司3000元的基礎上,法院應當判自己無罪。農民老郭的辯解看起來有一定的道理,但其實是對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規定: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中的“情節嚴重”:

①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②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捕捉麻雀數量的情節屬於量刑情節,而非定罪情節。

通俗來講,只要捕捉麻雀,即使是1只,也構成犯罪。至於20只的概念,是指達到了20只的數量後,從重處罰的情形。所以在本案中,即使農民老郭確實捕了1只麻雀,也構成非法狩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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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於老郭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沾網”捕捉麻雀,也屬於非法狩獵罪中“情節嚴重”,故應當被從重處罰。

3、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證人供述老郭捕了4只麻雀,但老郭卻堅稱自己只捕獲1只,且現場只發現麻雀羽毛一根、麻雀殘肢一個。

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只認定老郭捕獲1只麻雀。

關於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是指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時,推定犯罪嫌疑人無罪。

考慮到老郭在案發後及時舉報他人犯罪線索,並積極賠償當地林業局有限公司人民幣3000元,可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判決老郭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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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老郭最終接受了法律的懲罰,那麼親愛的讀者,你們認為農村地區捕捉麻雀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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