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死人能領徵收補償、活人卻不能領?

為什麼死人能領徵收補償、活人卻不能領?

昨天,一篇名為《浙江麗水怪事——田地徵收補償金死人可以領,大活人卻不可以,審案法官名單大曝光!》的文章釋出在麗江民聲公眾號上,該文章由倚天劍為原創,引起人們熱議。

文章內容是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富嶺街道中堂村發放責任田、園地等土地徵收補償金時未給毛愛珍發放補償而引起的糾紛。具體事實如下:毛愛珍在土地被徵收時戶口已經遷出,村集體決議收回其土地,但是該決議並未經過鄉政府審批。同時毛愛珍在徵收之前一直經營著土地,交著相關稅金。在新居地也沒有承包到田地。但徵收時僅給了毛愛珍青苗補償費,其他補償並未下發。原文中還涉及到一些判決書的圖片、村民大會決議、證明等圖片。

雖然案件發生的時間已經比較久遠、甚至可能已經超過了再審期限等,但是沈律師就單純從實體法的角度來分析一下這個案子。

為什麼死人能領徵收補償、活人卻不能領?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村集體能不能決定收回某個村民的承包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因此,在沒有上述情形時,承包地不能被擅自收回。

同時, 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如果簡單以遷出戶口為由收回承包地是不合法的。

為什麼死人能領徵收補償、活人卻不能領?

此外,如村民已經死亡且沒有繼承人、戶口已經遷出集體並且自願退還土地。而本案中毛愛珍的承包合同並未到期,雖然其戶口遷出集體,但是在新的集體並未獲得承包地、其也一直經營著承包地,依靠承包地作為生活來源。村集體強行收回土地侵害了毛愛珍的合法權益。

其次,毛愛珍能否享有土地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補償款應當給村集體,實踐中有些地方是直接發給村民的。假設土地補償費給了村集體,那麼作為承包經營權人其能否獲得土地補償款?我認為既然村集體無權收回承包地,那麼其應當獲得一定的補償款。

關於安置補助費的問題,因為其享有承包經營權,土地是其生活來源。雖然其戶口遷出了村集體,但其依然在村集體經營,如果土地被徵收,其也就失去了生活來源,從實質上來說,安置補助費應當發放給毛愛珍。如果其不想被統一安置,可以放棄統一安置,要求發放安置補助費。

為什麼死人能領徵收補償、活人卻不能領?

以上就是本案的簡單分析了,希望能夠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