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打撲克、玩麻將會不會涉嫌違法犯罪,聽聽律師怎麼說

春節期間,打撲克、玩麻將會不會涉嫌違法犯罪,聽聽律師怎麼說

打撲克、玩麻將會不會涉嫌違法犯罪?

春節期間,打撲克、玩麻將會不會涉嫌違法犯罪,聽聽律師怎麼說

(圖片來源於網路,著作權歸原作者)

違法行為: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參與賭博賭資較大

法律條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律師解讀:

陝西勤博律師事務所魏興寧律師

表示

賭博是社會違法犯罪頻發的行為之一,許多人因此而影響工作、生活,甚至傾家蕩產,造成家庭不和等社會問題,而且往往誘發其他犯罪,尤其一些公開或者秘密的賭場,其背後可能隱藏著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對社會危害很大,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如何理解以營利為目的

,指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抽頭漁利,

即組織、招引他人賭博,從他人賭博贏取的財物中按照一定比例,如5%或者10%等,抽取費用;

二是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

三是直接參賭獲利,

既包括聚眾賭博的組織者自己參賭獲利,也包括以賭博為業者參賭獲利;

四是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獲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春節期間,打撲克、玩麻將會不會涉嫌違法犯罪,聽聽律師怎麼說

(圖片來源於網路,著作權歸原作者)

犯罪行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

一般3人以上,抽利5000元以上;3人以上,賭資5萬元以上;3人以上,參賭人數20人以上

)。

法律條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第一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律師解讀:

陝西勤博律師事務所魏興寧律師表示,

滿足以下條件,以賭博涉嫌犯罪立案追訴(賭博罪):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5000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5萬元以上;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以賭博為業”,

是指以賭博為常業,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者既包括沒有正式職業和其他正當收入而以賭博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雖然有職業或其他收入而其經濟收入的主要部分來自於賭博活動的人。

注意,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即

娛樂消遣性賭博如何進行認定。

魏興寧律師表示,

要注意區分聚眾賭博與娛樂消遣性賭博的界限。實踐中,聚眾賭博與一般的娛樂消遣性賭博有時很難以區別,導致有的地方將群眾娛樂消遣性賭博活動也作為聚眾賭博追究刑事責任。聚眾賭博必須以營利為目的,雖然有的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且持續一定時間,參與賭博的人數較多且賭資數額也較大,有一定的組織性,內部成員有分工等特點;

娛樂消遣性賭博的組織者則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只是為了組織大家在一起娛樂消遣,而提供場所和服務,雖然有的規模較大、人數較多、賭資總額較高,但每個參與人員一般出資較小,每次賭博輸贏的數額也較小,大家在一起只是為了娛樂消遣,對於這種情況,不應視為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