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將孩子流產,後女方私自生下孩子,男方需支付撫養費麼

離婚現在已經是稀鬆平常的事,雖然國家不斷出臺新的規定,比如離婚冷靜期制度,來限制離婚,但是也阻擋不了離婚的潮流,也因此產生諸多法律問題。

張某和李某結婚後不久,就出現了感情危機,沒過幾個月,雙方便起訴離婚,但是李某已經懷孕5個月。雙方為了儘快結束婚姻,一致同意將孩子流產,並且流產的費用由張某出。法院判決離婚後,李某並沒有依約定將孩子流產,而是違約將孩子生了下來,並且沒有及時告知張某。李某要求張某支付撫養費,但是張某以離婚時達成將孩子流產的協議和孩子也隨李某姓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那麼張某該不該支付撫養費呢?

在理解本案所涉及到的爭議時,需要解決一個問題,即李某的行為可否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以違約予以處理,而解決該問題的前提在於確定張某和李某雙方自行協商的有關做流產事宜的協議是否為合同及其法律約束力。

生育權是婦女依法享有的人身權,流產與不流產屬於懷孕婦女的自願行為,同時也是婦女對自己人身的處分行為。因此,本案中雙方約定女方流產是不符合有關法律的,因而也沒有法律效力。同時,即使該約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也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婚姻、收養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本案中涉及身份關係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也不能依據《婚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該法定撫養義務不會因為隨父或母姓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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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約定將孩子流產,後女方私自生下孩子,男方需支付撫養費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