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辨識中對於儲罐容積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罐區儲罐重大危險源的計算,雖然有國家頒佈的官方標準《GB 18218-20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但是僅僅10頁的標準顯然是無法囊括各種具體情況的,所以在實踐過程中,就會產生各種各樣的適用性問題,諸如“混合物的計算”、“罐區單元的劃分”、“儲罐容積的計算”等等。由於重大危險源的計算直接影響到後續的定性和定級問題,可謂影響深遠。所以我個人感覺非常有必要對上述幾個關鍵問題來進行一一探討,拋磚引玉,希望能對企業單位、評價機構、設計院等帶來實際的幫助。

我們先來探討第一個問題,罐區重大危險源的劃分單元是按照什麼劃分的?經常有群裡的朋友問,企業罐區的重大危險源的界限劃分是按照一個罐組劃分還是整個罐區劃為一個呢?這個問題其實在《GB 18218-20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第3章的術語定義中已經給出答案了,如下:

“3.6 儲存單元:用於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儲罐或倉庫組成的相對獨立的區域,儲罐區以罐區防火提為界限劃分為獨立的單元,倉庫以獨立庫房為界限劃分為獨立的單元。”

為什麼要以罐區防火堤為界限劃分獨立的單元呢?這個原因其實不難理解,其本質就是為了突出重點、精準控制,把這一條和《GB 50160-2018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第6章結合起來看就容易理解了,基本上企業在罐區總平面圖佈置設計的時候,都遵循物以類聚的原則,就是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佈置到一個罐組內,所以當一個罐組內都是易燃易爆的介質時,那麼必屬重大危險源無疑了。但是事情複雜就在於,有的企業尤其是大型一體化煉化企業,其罐區不僅僅有易燃易爆罐組,還有大量的非易燃易爆罐組,比如丙類介質等。這種情況如果按照整個罐區劃分一個單元來進行計劃的話,很可能得出一個三級或四級的重大危險源,什麼意思呢,非危險性的介質實際上把危險介質的級別給稀釋了,但這種稀釋僅僅是理論上計算而已,實際情況呢,危險介質還是危險介質,他確確實實屬於重大危險,他不會因為周邊有其他非危險性儲罐而降低自己的風險,發生事故時產生的破壞能量並不會因此而減少。我們再來思考另外一種情景,如果按照整個罐區作為一個劃分單元,且計算後結果構成重大危險源二級以上了,那麼按照各種重大危險源的條文律令等,整個罐區的所有儲罐勢必要全部該上SIS系統上SIS系統,該裝備自動化裝備自動化,氣體檢測、緊急切斷、報警聯鎖等等,一個也不能少。問題就來了,如果企業一半以上的罐組屬於丙B類,甚至是不上類的,那是不是存在一刀切的行為呢?這種粗放型的劃分,不僅勞民傷財,而且無的放矢,模糊了真正的隱患,這才是最大的危險!

所以將單個罐組來劃分重大危險源的計算單元,第一比較科學,符合實際,第二精準控制,有的放矢!第三錢花到了刀刃上,價效比較高!

重大危險源辨識中對於儲罐容積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接著我們討論第二個問題,也是比較有爭議性的話題,就是儲罐的重大危險源計算,其容積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在《GB 18218-20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第4。2。2條中,是這麼寫的:

“危險化學品儲罐以及其他容器、裝置或倉儲區的危險化學品的實際存在量按設計最大量確定”

那麼關於上句話,其實也不難理解,就是按照儲罐的圖紙中設計最大容積來進行計算就行了。但是有些企業經常存在以下幾個疑問:

(1)液化烴或壓力罐,圖紙設計中註明了充裝係數的,這種情況一般按照罐的容積乘以充裝係數來執行,並且實際中也是這麼執行的,如果企業實際超量儲存,按照100%的係數進行儲存呢?這種情況下,企業屬於嚴重違反了標準規範,需要立即整改,重大危險源計算的前提是不違反國家強制標準規範,不能在錯誤的基礎上,錯上加錯!而對於常壓儲罐,特別是老舊罐區來說,圖紙未明確設計最大量,或者實際儲存量大於設計最大量,並且這種情況還符合標準規範,那麼以實際儲存量來進行計算,比較科學。這種觀點來自於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的一個涵文,如下:

重大危險源辨識中對於儲罐容積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但是什麼情況下,實際儲存量超出設計最大量,居然還能符合相關標準規定呢?按照安監總局在2017年釋出的121號文《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二十條,就規定

“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

屬於重大隱患之一,所以這種情況在實際中應當比較少見。

(2)有的常壓儲罐,設計了高高報警聯鎖切斷等,那麼是否還按照最大容積來計算呢?高高報警聯鎖切斷裝置實質上是儲罐為了防止高液位冒罐而採取的一種安全措施,是一種非本質安全措施,也就是說即使採用了這種安全措施,也不能100%完全保證其作用,很多事故都證明了這一點。所以重大危險源的計算不能拿機率性事件來當盾牌,更不能把安全的保證建立在可能性基礎之上。儘管安全措施肯定要加,但不能因此降低重大危險源的計算標準。

重大危險源辨識中對於儲罐容積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3)有的企業的儲罐容積很大,但實際儲存時,一直是半液位狀態執行,那麼如果按照全容積的話計算重大危險源,企業是不是也很無辜呢?這個情況也不少,但問題的根源不是出在重大危險源的計算標準上,而是設計環節與實際生產的脫節,或者實際生產沒有按照當初的設計工藝值來執行罷了,或者企業降低了產量負荷,但歸根結底是企業由於自身原因而造成的結果,這種情況如果想解決,也很困難,因為前期的一些列程式,諸如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圖設計、各種評審報告批覆檔案等等,都是以當初設計的容積來進行的,所以牽一髮而動全身,想走變更又談何容易!其次,重大危險源的計算分級不僅僅考慮的是當下的情景,也必須考慮到未來的場景,企業目前是低液位執行,但不代表此後一直都會是低液位執行。

(4)有的企業設計的幾個儲罐屬於備用罐或者事故罐,又叫倒料罐。什麼意思呢,就是這些罐平時都是空的,只是在事故時用來接受轉移來的物料而已。那麼對於這種情況到底需不需要計算在內呢?這個問題,我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我們需要明白一點,備用罐也是有容積要求的,一般不小於主罐的容積,所以這個備用罐液位肯定不是零,雖然正常情況下是空的。但對於重大危險源的計算來說,並不區分事故狀態和非事故狀態。其次,我們一定要弄明白,備用罐的工藝流程,如果備用罐的連線口只和主罐相連,只唯一接收主罐來的物料,那麼該備用罐不計入重大危險源的計算範圍,因為物料只是從主罐到備用罐之間進行了轉移,在轉移的過程中,總量始終保持不變。所以對主罐的容積已經計算在內的話,那麼就不需要再對備用罐進行計算。第二種情況,有些備用罐的連線口除了和主罐相連之外,也和裝置區或裝卸棧臺的出入管道相連,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考慮備用罐的容積了,因為當裝置區或裝卸區因某種意外原因,直接將物料輸入到備用罐的話,實際上是增加了罐組的總容積,所以這種情況下,在計算重大危險源的時候,是必須考慮進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