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蘭敏之的五大罪狀和墓誌截然不同,那武則天殺他的原因是什麼?

賀蘭敏之其父是越王府功曹賀蘭越石,與武士彠的長女、武則天的姐姐結婚,生下敏之和一個女兒後死亡。武則天立為皇后後,贈越石為衛尉卿戶部尚書駙馬都尉韓國公,封敏之的母親為韓國夫人。公元666年,武則天立賀蘭敏之為武士彠後嗣,襲爵周國公,改姓武氏。官職由奉御左庶子遷拜為左待極、太子賓客、檢校蘭臺太史秘書監弘文館學士、贈韶州刺史。武敏之從此青雲直上,成了一時的風雲人物。

賀蘭敏之的五大罪狀和墓誌截然不同,那武則天殺他的原因是什麼?

賀蘭敏之的五大罪狀。

賀蘭敏之只活了二十九歲,便罪流致死。新、舊唐書均沒有給他立傳,只在有關的紀、傳中提及。《舊唐書?外戚傳?武承嗣》中列舉了賀蘭敏之的五條罪狀:

一,“敏之既年少色美,烝於榮國夫人(武則天之母楊氏,敏之的外祖母),恃寵多愆犯,則天頗不悅之”;二,“榮國夫人卒、則天出內大瑞錦,令敏之造佛象追福,敏之自隱用之”;三,“司衛少卿楊思儉女有殊色,高宗及則天自選以為太子妃,成有定日矣,敏之又逼而淫焉”;四,“及在榮國服內,私釋衰絰,著吉服,奏妓樂”;五,“時太平公主尚幼,往來榮國之家,宮人侍引,又嘗為敏之所逼”。

五條罪狀,導致了賀蘭敏之的韶州殞命。武則天執法無私,敏之罪有應得,唐書記載無誤,千年來已成定論。

不過,有學者在整理唐碑石時,發現了從咸陽原上出土的賀蘭敏之墓誌,題為《大唐故賀蘭都督墓誌並序》,刻於唐中宗景龍三年(709年),無撰寫人姓名。墓誌銘文中對賀蘭敏之的死作出了與唐書截然不同的結論。說他“心水如鏡,貝錦成譁;非辜獲罪,命矣長嗟”。墓誌序文中用了許多寓意深刻的艱澀詞語。可能因在中宗執政期間。對武則天的作為不便明言之故。但字裡行間。卻為賀蘭敏之的問題提供了寶貴的線索,對於賀蘭敏之的犯罪事實和他的真正死因有了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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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烝於榮國夫人”,是敏之的頭等大罪。

“烝”,本意是指火氣上行,引伸義之一是與母輩通姦。就是說,賀蘭敏之犯有和他的外祖母楊氏通姦罪、

據702年刻立的《大周無上孝明高皇后碑銘並序》中記楊氏於“咸亨元年八月二日,崩於九成宮之山第,春秋九十有二”。《大唐故賀蘭都督墓誌並序》說敏之“”大廈不申,小年俄謝,以鹹享二年八月六日終於韶州之官第,春秋二十有九”。楊氏比敏之早死一年,楊氏死時,敏之二十八歲。以此推之,敏之出世時,楊氏已是六十四歲的老人了。等敏之到了弱冠年齡(古代男子二十歲行冠禮,習慣上把男子十八稱做弱冠),楊氏已是八十二歲的高壽老人。

一個年少色美的世家子弟和他八十二歲的老祖母通姦,此事確實令人難以置信。有人說這是對楊氏的誣衊,我覺得與其說是對楊氏的誣衊,不如說是對賀蘭敏之的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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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主要罪狀是私自動用了造佛像的費用。

這條罪狀,新、舊唐書說法不大樣。《舊唐書》說“則天出內大錦”,強調了費用的公款性質。而《新唐書》則說:榮國卒,後出珍幣建佛廬徼福,敏之乾匿自用。”這樣,就成了外甥私用姨媽的錢,怎麼能構成那麼大的罪惡呢?司馬光好像看出了其中的玄秘,在《資治通鑑》中略掉了這條罪狀。

其實,武則天的用意,不在“錢”這個經濟問題上,而在“佛”這個政治問題上。她對敏之的思想和政治態度,是非常瞭解的,故意交給這個所謂恃寵任性的年輕人根本不願意乾的任務,以便給她提供避開政治問題除掉異己人物的口實。這種手段對武則天來說,只不過雕蟲小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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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蘭敏之對武則天稱帝是擁護還是反對,不難從墓誌和文獻提供的材料中看出。敏之的墓誌中說他:

“銅儀辯緯,平子不足侔;渠閣談經,公曾具能擬。葛洪萬卷,吞若胸中;惠施五車,視如掌內。”

這些褒美之詞雖然過於誇張,但詞中提到的張衡、荀勗、葛洪、惠施幾個著名人物,卻飽含著深刻的用意。他們都是歷史上享有盛名的經學和刑名學的大師,他們的學說在唐代統治者和學士中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在政治態度上,張衡曾在東漢後期勸漢順帝劉保“勿令刑德八柄,不由天子”。荀勗在任西晉尚書令時極力諫阻晉武帝司馬炎欲廢太子衷夫婦的打算。這些經學大師的思想體系和政治態度,對年輕的賀蘭敏之的政治立場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而這些影響又恰恰是武則天想把刑德八柄由天子手中接替到自己手中的最大障礙。

武則天為了推行她“武周革命”的方略,以達到替代李唐統治的政治目的,從佛教的《大雲經》裡找到了女人當皇帝的理論根據,很自然地把佛教的地位放在道教和其他教派之上。政治領域裡的武周統治取代李唐統治和思想領域裡的佛教取代道教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因此,造佛像這一試題,不僅試出了賀蘭敏之的政治態度,而且試出了跟賀蘭敏之一起的其他學士們的政治態度。在賀蘭敏之罪流的同時,“朝士坐與敏之交遊,流嶺南者甚眾。”充分說明以敏之為代表的眾多學士給武周革命的準備工作造成多麼大的威脅。這個威脅卻被武則天巧妙地運用合乎當時社會常人情理的手段消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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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蘭敏之的其餘幾條罪狀,因材料不足,無法具體論證。

值得注意的是,五條罪狀中,和榮國夫人楊氏有關的就佔三條。楊氏其人如何?她曾和武則天一起,把武士彠先房相里氏的兩個孩子元慶、元爽和武士裴兄子惟良、懷運弟兄四人,都以“遇楊氏失禮”的罪名流放遠州,使得元慶憂病而死,元爽配流而亡。與此相反,卻把對她多有愆犯的賀蘭敏之捧在掌心。這或許是出於老年人對自己親外孫的偏愛,但這種偏愛為什麼會帶來敏之對這位老祖母生前和死後都不尊重的結果。這件事和前面所說的“烝於榮國夫人”一樣令人難以置信。

賀蘭敏之的五大罪狀和墓誌截然不同,那武則天殺他的原因是什麼?

五條罪狀內容墓誌中沒有提及,但墓誌卻對所有罪狀用比較明顯的措詞予以否定。

志文中有“既而時移代易,木秀風摧。萋斐且行,薰獲遽改”幾句辯護詞。

“木秀風摧”,語出三國魏時李康的《運命篇》,原文是:“夫忠直之迕於主,獨立之負於俗,理勢然也。故木秀於林,風必摧之;堆出於岸,流必湍之;行高於人,眾必非之。”借喻敏之才華出眾,品行高尚,必然會招來風摧人非。

“萋斐且行”,語出《詩經·小雅·巷伯》,萋斐是把文與彩互相錯雜在一起,貝錦是織成貝形花紋的錦。古代用它們來比喻以讒言給人羅織的罪名,也比喻以讒言陷害別人的人。

“燻蕕遂改”,語出《左傳·僖公四年》,原文是“一燻一蕕,十年尚猶有臭”。燻是香草,比喻好人;蕕是臭草,比喻惡人。香易消而臭難除,好人易被害,惡人難驅滅。

這幾句話總的意思是:在武則天統治下,忠直高行的人遭到構陷,讒人讒言橫行,善惡香臭顛倒。其含義遠遠超出了為賀蘭敏之辯護的範圍。

賀蘭敏之的五大罪狀和墓誌截然不同,那武則天殺他的原因是什麼?

以上對賀蘭敏之犯罪事實的分析,由於無法掌握具體的直接的論據。論證不盡準確。退一步說。即令敏之的這些罪狀都屬事實。也全是他們家族內部的淫亂問題。和古代社會皇室外戚的其他成員相比,與武則天本人相比,又算得了什麼。因此,或者賀蘭敏之的罪狀是假的,那他就不應該罪流;或者賀蘭敏之的罪狀是真的,那他也不應該罪流。總之,不管賀蘭敏之的罪狀是真是假,都不是使他罪流致死的直接的決定性的因素。

那麼導致武則天對賀蘭敏之下毒手的真正原因是什麼呢?

第一,是敏之代表了與武則天對立的思想和政治派別。

第二,是敏之和唐高宗李治晝夜相伴,成了高宗的親信。墓誌說他與高宗“坐為師友,入作腹心,金殿異其恩榮,玉掌殊其禮物”。武則天怎能容忍他這樣思想的人長期陪在高宗身邊呢?

第三,是賀蘭敏之的妹妹魏國夫人經常出入禁中,得幸於高宗,高宗想把她納入宮內,這件事被武則天知道後,密用毒藥將其毒死,並嫁禍殺死武士彠的兩個侄子惟良和懷運,收到了“一箭三雕”的效果。《資治通鑑》記載:

“魏國夫人之死也,上見敏之,悲泣曰:‘吾出視朝猶無恙,退朝已不救,何蒼猝如此!’敏之號哭不對。後聞之,曰:“此兒疑我’,由是惡之。”

這也是賀蘭敏之罪死的直接原因之一。

賀蘭敏之的五大罪狀和墓誌截然不同,那武則天殺他的原因是什麼?

結語

這些真實的記載,揭示了武則天導演的這場風情悲劇的實質,賀蘭敏之的罪死不過是古代統治者內部爭奪皇權鬥爭的許多悲劇中的一個插曲而已。這個插曲使賀蘭敏之和當時的許多有識之士成了武氏宗廟祭壇上的犧牲品。這也許就是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