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要求農商行專注本地:原則是機構不出縣業務不跨區

2019年1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推進農村商業銀行堅守定位強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務能力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銀保監會表示,農商行是我國縣域地區重要的法人銀行機構,截至2018年9月末,全國有農村商業銀行1436家,資產負債規模均超過23萬億元,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在各項貸款的佔比長期保持在60%和50%左右,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戶均餘額分別為30萬元和131萬元。農村商業銀行以在銀行業10%的資產佔比規模,貢獻了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22%和21%的規模,成為支援“三農”和小微企業名副其實的金融主力軍,在助力縣域經濟發展方面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在改革發展過程中,少部分農村商業銀行出現了經營定位“離農脫小”的盲目擴張傾向。

銀保監會表示,聚焦農商行改革發展程序中出現的這些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重點針對縣域及城區農村商業銀行,制定出臺了《意見》。

《意見》要求,農村商業銀行應準確把握自身在銀行體系中的差異化定位,確立與所在地域經濟總量和產業特點相適應的發展方向、戰略定位和經營重點,完善適合小法人和支農支小定位的公司治理機制,專注服務本地、服務縣域。

根據新的《意見》,

銀保監會要求農商行嚴格審慎開展綜合化和跨區域經營,原則上機構不出縣(區)、業務不跨縣(區)。應專注服務本地,下沉服務重心,當年新增可貸資金應主要用於當地。

對於不少農商行熱衷於透過同業業務擴張的方式,銀保監會也表示,農商行應將業務重心迴歸信貸主業,確保信貸資產在總資產中保持適當比例,投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貸款在貸款總量中佔主要份額。嚴格控制大額貸款投向和投放比例,合理降低貸款集中度和戶均貸款餘額。

透過股改,不少農商行也引入了企業股東。新的意見也要求,對股東未落實承諾、甚至導致嚴重偏離支農支小定位的,應限制其相關股東權利。加強股東行為監測和規範管理,嚴防股東透過違規關聯交易套取銀行資金。

為了確保上述監管政策要求能夠在農村商業銀行體系有效落地,《意見》專門制定了監測和考核農村商業銀行經營定位和金融服務能力的一套指標體系,主要包含了經營定位、金融供給、金融基礎設施、金融服務機制等4大類15項指標。

(文章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