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不願意結婚,男方可以向女方要求退還彩禮嗎?

劉律師,您好!我和我女朋友按照老家的風俗,在今年國慶節訂的婚,當時我家給她買了三金、現金紅包、以及其它物品等加起來大約有二十多萬元作為彩禮,準備元旦結婚,但是現在她們家裡又說不同意,我父母要求他家退還彩禮,她家說這是贈與,無權要求返還的。請問這種情況,能找她們家退還嗎?

★第一、男女之間訂婚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呢?

根據現行的《婚姻法》以及相關解釋規定,對於我們傳統的訂婚的婚約的效力,法律上都沒有給予明確的規定是否有法律效力,那麼婚約也只能算作男女雙方對將來結為夫妻的一種願望的約定,它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訂婚後不願意結婚,男方可以向女方要求退還彩禮嗎?

★第二,婚約解除需要雙方同意才可以解除嗎?

由於婚約也不是雙方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式,那麼這樣情況下婚約解除,既可以是雙方協商同意解除,也可以一方要求來解除。

★第三,一方擅自解除婚約,另一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婚約或者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嗎?

訂婚後不願意結婚,男方可以向女方要求退還彩禮嗎?

雙方訂婚後形成的婚約,即使一方毀約,另一方也無權要求對方必須履行婚約,也不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因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任何人無權強迫他人與別人結婚。

★第四,解除婚約所給付的彩禮可否要求退還呢?

民間傳統的訂婚所給付的彩禮,實質上是附條件的贈與,所附的條件實際上就是男女雙方能夠結婚,而解除婚約雙方已不能結婚,贈與所附的條件不能成就,那麼這種情況的贈與是可以要求退還的,因此婚約解除時,所給付的彩禮有權要求對方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