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獲刑一年,竟是因保留了父親的遺物,這個“念想”是什麼呢?

對於身邊已故之人,人們常懷思念,這種思念又常常寄託於某些遺物上。三國時的曹丕睹物思人,看到曹衝昔時的所用之物,不禁悲從中來,從而“仰瞻天而太息,聞別鳥之哀鳴”。(出自《悼夭賦》)。所以留存遺物作為思念故人的寄託,無可厚非。但不是所有的遺物都可以自行留存。上海的姜某就因為將父親的遺留的子彈作為“留念”而儲存持有,因此獲刑一年。我們來看一下具體案情。

2014年的6月,姜某在整理父親遺物時發現了一盒長約12公分、寬約10公分、高約10公分的長方形牛皮紙盒,裡面裝著小口徑子彈。姜某的父親是軍人出身,曾擔任過某地區的武裝部部長,這盒子彈是他生前放在家裡的。姜某的妹妹知道保留子彈這種危險品是違法的,曾經勸說他將子彈上交,但姜某認為,子彈年代久遠,想必已經失效,便將這盒子彈作為對父親的一種紀念留存了下來,並將其放在自己承租房屋的陽臺角落裡。

男子獲刑一年,竟是因保留了父親的遺物,這個“念想”是什麼呢?

2018年9月,姜某因與房東發生糾紛而匆匆搬離,卻將這盒“留念”落在了屋裡。房東在收拾房屋時把盒子當垃圾丟棄。不久,民警接到群眾報警,稱其在小區垃圾桶邊上撿拾垃圾過程中,發現了疑似子彈物品。經鑑定,這盒子彈為有效子彈,其中,軍用子彈85發,非軍用子彈325發。於是,這份好意留下的“留念”輾轉成為了指向姜某刑事犯罪的證據。

男子獲刑一年,竟是因保留了父親的遺物,這個“念想”是什麼呢?

​ 2019年1月9日,青浦區檢察院以非法持有彈藥罪對姜某提起公訴。日前,經法院判決,姜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什麼是非法持有彈藥罪?

非法持有彈藥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具備持有、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刑法》第128第一款的罪名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該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罪名需要主觀有非法持有、私藏的故意,客觀上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如果主觀上沒有故意即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客觀上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贈予的,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後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於 此 罪 名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

此罪的有其獨立的立案追訴標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具體到姜某案件中,姜某在發現子彈後,其妹妹直到非法持有子彈是犯罪行為且勸說其上繳公安機關,但姜某拒絕並執意留存,因此姜某在主觀上對非法持有行為是有故意的。客觀上,雖然他認為子彈應該因年代久遠而失效,但後來經公安機關確認為有效的子彈,客觀不會因人的想當然而改變,所以姜某符合此罪名的客觀要件,構成刑事犯罪。

立案標準方面,姜某在被提審時陳述: “這是個牛皮紙盒,盒子很小,大概也就這麼長、這麼寬”,姜某用手比劃著,“我想裡面大概也就幾十發子彈,沒想到竟然有400多發”。非法持有非軍用彈藥200發以上就達到了立案追訴的標準,而姜某持有遠超過這個數量。

那為什麼姜某是非法持有彈藥罪而不是私藏彈藥罪呢?這就關係到這兩個罪名的區別。其實兩者主要區別在於客觀表現不同。非法持有表現為擁有、攜帶、佩帶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擁有、持有彈藥的行為;私藏表現為私自藏匿彈藥的行為。後者行為 相比前者更為秘密 ,不想為人所知 。 姜某在發現子彈後沒有私自藏匿而是告知了家人,並將其公然的放在陽臺角落,主觀上沒有私藏的故意,而是選擇公然持有的方式。所以姜某被檢察院以非法持有彈藥罪起訴。

男子獲刑一年,竟是因保留了父親的遺物,這個“念想”是什麼呢?

​ 姜某想要留存遺物作為紀念的想法是好的,卻因留錯了物品而獲刑。因此 請切勿獵奇收藏違禁品,擾亂社會治安 。若有人因歷史遺留等原因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應在發現後積極 動上繳的 。拒不主動上繳的,公安機關將依法收繳,並將依據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等進行處罰或移交至檢察院 起訴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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