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將至,警惕群裡面紅包接龍構成賭博罪

每逢佳節搶紅包,微信紅包給傳統節日增添了一分喜慶,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起利用微信建群組織賭博的案例。

去年的中秋節和國慶節期間,王某建立一名為“紅包接龍”的微信群,後朋友之間相互拉人進群,有群成員20人。群內約定:由群主先發紅包金額500元,紅包個數5個,設定為拼手氣搶紅包,每次大家搶完之後,搶得金額最低者繼續發出相同金額的紅包。該微信群建立在執行兩個月內,有部分成員賺了6萬餘元,而運氣最差的成員則輸了5萬餘元。後因某群成員搶紅包損失金額過多而報警。

中秋將至,警惕群裡面紅包接龍構成賭博罪

王某等人的行為看似只是朋友之間的娛樂不構成犯罪,殊不知這種行為已符合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賭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盈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本案中,參與搶紅包的成員輸贏多達6萬餘元,並非司法解釋規定的“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

中秋將至,警惕群裡面紅包接龍構成賭博罪

結合到本案情況來看,王某等人開設微信紅包接龍群中的紅包均為金錢,且在長達兩個月之內如此反覆頻繁操作搶紅包,成員間輸贏多達6萬餘元,營利意圖已非常明顯。因此,完全符合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財物賭博的特徵。

中秋將至,警惕群裡面紅包接龍構成賭博罪

俗話說:“十賭九輸”,賭博禍害無窮,既害人,又害己,網路賭博也是一樣,利用網路實施賭博在網上都留有記載,全部在網監部門的監視下,“小賭怡情,大賭傷身”的說法是不存在的,切記不要有利用賭博發家致富的想法。

本期觀點律師:北京市維泰律師事務所 王振嵩律師

中秋將至,正是闔家團圓的日子,一定要遠離賭博,珍愛家庭,不要等失去一切才後悔,過一個團圓的中秋佳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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