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碩律師|申請撤訴之後,什麼情況下還能再次起訴?

最近小編看到江蘇高院作出的一個裁定,該裁定認定,“原告曾向法院提起過行政訴訟,但在審理的過程中,原告以雙方正在案外調解為由申請撤訴,並獲准予。雖然本次訴訟與首次訴訟的事實和理由一樣,但雙方因為調解未達成結果,且法院並未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實體審查,原告再起訴,符合起訴條件。”江蘇高院的該裁定,也引發了群眾的熱議,這屬於可以再一次起訴的情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根據上述規定,裁定準予撤訴之後,原告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起訴的法院不予立案。反過來說,如果不是同一事實和理由法院可以立案。本案江蘇高院的裁定也審查的比較清楚,確實是同一事實和理由,以同一事實和理由起訴的,法院原則上應當不予立案。

浩碩律師|申請撤訴之後,什麼情況下還能再次起訴?

同時,該法第六十九條第七項規定,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若已經立上案,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來,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再行起訴。那麼什麼是正當理由呢?

結合上述法律規定,重新起訴以允許為原則,以允許為例外。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兩種:第一,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第二未按照規定交訴訟費按照自動撤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