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星:“一塊錢”的官司值不值得打?

劉星:“一塊錢”的官司值不值得打?

通常來說,一些法律學者和經濟學者,甚至一些外行百姓, 就像剛提到的,首先會想到“官司成本”這一問題。這就是,別忘了官司要錢,費時費力。打官司,不該入不敷出。如果為買斤菜,卻花上幾十倍的錢租出租車奔遠處去買,這是經濟算數沒學好,更是精神有些不正常。所以,用一元錢的成本來打兩千元的官司,才划算。

當然,學者們的想法也許更為宏大。他們,不但會站在百姓的立場,撥拉當事人的小算盤,而且,會站在國家立場,撥拉社會的大算盤。大算盤意思是說,社會資源就那麼多,一處用了,另處便少。像法院審案斷獄,人力、物力、時間,都是一個數,用在一糾紛上,其他糾紛就會擱置一旁。況且,中國人的法院目下已是忙得不可開交,小額官司擠進去,法院還要拿出精力、時間,為此支出不小的社會成本,審別的大案要案,資源便更拮据了。這樣引來的經濟學“外部性”,非常糟糕。

制度經濟學還說,要警惕交易過程中的成本。交易成本過大, 會使交易本身失去意義。而交易成本放在法律自身,便是法律制度的執行成本。法律制度的設立,是為了價值對等的秩序安排。兩個小孩子鬥嘴,法律制度要過問,這時價值就不對等了。兩個成人動刀子,或者,一百萬元說不清是誰的,這時法律制度過問,價值自然對等了,而且有收益。故而,執行成本加大,效益卻是判明一元錢的勝負,制度也就不是節約資源的制度了。

“成本計算說”是對小額官司運作的批評。但是,它會遇到兩個反批評。先講頭一個。

前邊已經交代,當下的語境是中國人大體缺乏權利意識,有些逆來順受的習性,這使一些人好鑽空子。在一元錢的案子裡,書店裡的人就有點鑽空子的意思,因為,不太拿消費者當回事。此時, 有人站出來,宣戰一番,即便官司額數小得不能再小,其意義也是喚醒了萬民的“

維權

”意識,從而,叫書店裡的一類人收斂點。這效果,能用錢計算?

第二,糾紛本身的收益和損失,有時可不是錢能算清的。如果這一元錢不僅是個心中的“澳門”,而且,不收回來怒氣難消,無法繼續過活,那麼,怎能說打官司的意義不大?對人來說,有時錢不重要,重要的是一股“氣”。“氣”頂在那兒,不出來,就是怎樣都不成。社會還會因此亂套,產生更為激烈的衝突。對這,還另有事實拐彎輔證。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裡,幾乎所有法院都不拒絕小額官司,即使額數微不足道。興許,法院記得這一問題,記得數額再小,如不過問,有時也會產生更大的頭痛衝突。

不過,“成本計算說”可以有效地化解頭一個反批評。

如果想張揚權利意識,大可不必拿小額官司來說事。找些大額官司才好。大額官司,在解決“不得了”的糾紛時,依然可以宣傳權利到底是誰的,叫鑽空子者難以造次。打些經濟上划算的大額官司,在刺激權利意識之時,不會帶來負面的東西——成本不對稱。所以,真要改變中國人的傳統意識,大額官司夠了。

另一方面,用一元錢官司的方式,在實際生活中大體不會引來許多人的跟隨。更多人,是喜歡在旁邊看熱鬧,慫恿他人挺身而出,然後自己獲得無形的利益。事實上,在一元錢官司冒出後,不少人便支援買書者挑戰書店,可問到支持者自己是否願意衝鋒陷陣,回答大多則是:不會的。在這裡,究竟是“

維權

”意識淡薄, 還是“精打細算”紮根人心,還是暗藏其他要比“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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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 更為糟糕的什麼惰性文化,是不重要的問題。重要的,乃在於這個事實本身──許多人喜歡“敲邊鼓”。“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的社會學經濟學模型的說法,在生活中,可以不斷找到原版。既然不少人喜好彼此算計,那麼,用錢來計算“一元錢官司”的效果,自然是可以的。這對打官司的當事者本人來說,尤其如此。

至於後一個反批評,也即“出氣”的問題,“成本計算說”恐怕對其就失語了。

劉星:“一塊錢”的官司值不值得打?

必須承認,有人“走向法庭”,是出於“氣”。“氣”頂在那裡,不出不行。本來很有道理,可是遇到不講理之人,私了又不成,鬱悶得很,於是,只好叫法院說個對錯。法院發話了,判決自己有理,這口氣出得也就非常地道。對方不執行判決,法院還能強制,這更是揚眉吐氣。它,有時絕對不是錢可以買來的。所以,對“成本計算說”的第二個反批評,不好對付。

但是,這又使我們返回想到中國人的和眾息訟傳統。和眾息訟有時是有理由的。中國人在糾紛上喜歡和解、和稀泥,或者各打五十大板,這蓋緣於社會中總有結構十分穩定的熟人社群。熟人之間,要麼因為生於斯長於斯,要麼因為利益一段時間之內聯結在一起(比如合夥做個小買賣),要麼因為其他別的什麼緣由而彼此朝夕相處,這樣, 低頭不見抬頭見,成了生活常項。此常項提出一個問題:死揪眼前的是非好,還是想想將來的彼此關係好?如果因為講清了是非,彼此之間的熟人情義斷了,致使日後的合作泡湯,這恐怕就是顧此失彼了。死判硬斷,有時會出現這樣的因小失大。

自然,和解、和稀泥,或者各打五十大板,並不意味著全然不講是非道理。只是講道理的方式躲避“生硬”兩字。是非對錯有時要分清,分清之後怎樣了斷,可以摻入柔性。並且,如果是非實在不易分清,和稀泥就是方便而且最後的選擇。不論怎樣,解決糾紛的機制,應該瞄向未來。畢竟日後的合作才是打緊的。一元錢糾紛的“模糊”解決,如果增加了關係的和睦,大家更為笑臉相迎,何樂不為?

和眾息訟還有另外的意思。這便是,在日常“博弈”交往中, 磨合秩序規則。人人時而關心自己的得失,小算盤總要撥拉撥拉。如此,每次糾紛之後,人們便會總結經驗,彼此暗中發出“交易規則需求”的訊號,避免兩敗俱傷。於是,一種秩序也就慢慢出現了。今日書店不掏出一元錢補償一下,明日,買書者就不會來了, 其他買書者也會猶猶豫豫。書店的生意,可能因此冷清凋落。日子長了,書店自會曉得利害。當再出現一元錢的問題,其為了信譽, 拿出錢來便不會含糊。多次重複,結果就是規矩立在交往之中了。從這裡看去,傷了和氣,非要用判決的法子釋放“氣”,似乎在熟人的社群中,不易造成更好的局面。這點可能需要看到。接下來,還有自我心理調節的問題。

活在世上,糟心的事情或大或小,總會一個接著一個。事事要求社會來消化,可能性不大。前天人家罵了一句,昨天人家碰了一下,今天人家踩了一下,明天人家可能頂一下……這些可能是不斷的。社會沒精力也沒時間,個個處理。於是,偶爾自我消化就是免不了的。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是外人幫你消化,叫你讓一步。自我消化就是自助,自讓。概括起來講,總有事是需要自讓的。這對自己當然有個好處。不然,日子過得就會太辛苦,別人也會說你“不嫌累?!”。再者,在熟人社群中,自讓也可能帶來他讓,“彼此往來”,和氣生財。這個結局,也當是不錯的。

一句話,一元錢的小糾紛,解決的方式是很多的,並非要死盯著對簿公堂。其他方式的解決,可能會換來更有意義的舒暢。

依此來講,硬要以官司方式來釋放“氣”,有時並不一定可取。

到這裡,可發現,“成本計算說”不能對付的批評,中國人傳統中早已有了部分化解的方法。而且,這方法暗中接通了“成本計算說”的理路:在熟人社群中非要鬥氣花大錢打官司,錢財上入不敷出的同時,還會丟失彼此和氣過活的前景。

本文摘選自《法律的隱喻》(增訂版),劉星 著,廣西師大出版社·新民說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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