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專案中專案法人不變更可能造成的影響和風險

作者|周月萍 周蘭萍 中倫律師事務所

(一) 管理主體責任界定不清風險

目前,國家有關規定涉及的都是建設階段的專案法人,因此建設期間內的責任主體比較明確,但是對專案全過程的責任尚不盡清晰。特別針對合作期限較長的PPP專案來說,專案的整體效益有賴於前期立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等各環節的工作銜接。專案法人的統一有益於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主體,避免各主體之間互相推諉或扯皮的現象發生。

特別是在部分專案中,政府可能為專案實施而組建臨時建設管理單位或者建設指揮部作為專案法人負責專案前期的立項和建設階段的管理工作,而待專案竣工後該臨時機構就可能面臨解散的風險,造成PPP專案在運營期內責任主體不明確的問題。可見,只有建立責權利統一的專案法人制度,才能有利於加強專案的內部管理和專案專業化的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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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設施工手續的辦理風險

根據《建築法》第8條及《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可知:

1。 施工許可證應由建設單位申請辦理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檔案;

2。 施工許可證辦理時應滿足已完成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取得規劃許可證、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確定建築施工企業等前置條件;

3。 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因此,社會資本在中選併成立專案公司後,應依法開展專案法人的變更工作,並確定專案公司作為專案的建設單位,否則由於無法滿足《建築法》及《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前置條件,可能對施工許可證的辦理可能造成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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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產所有權取得的風險

我國現行《物權法》第142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物權法》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由此可知,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外,PPP專案資產所有權應基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建造行為而原始取得。

因此,即使PPP專案合同約定專案公司有權獲得專案資產的所有權,但是如果政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已透過劃撥等方式成為土地使用權證所登記的使用權人的,在現行法律法規下可能會影響專案公司對專案資產所有權的取得。特別地,由於實踐中存在部分固定資產無法單獨辦理不動產權證,而直接將土地使用權人認定為專案的資產所有人的情況,因此在對土地使用權屬主體不進行變更的前提下,在實踐中也可能對專案公司實際取得所有權產生障礙。

(四)其他權益取得和義務承擔的風險

在不對專案法人進行變更的情況下,實踐中可能還存在專案公司無法享受到專案法人所應享有的其他權益,例如,以專案法人身份對外簽署合同、獲取上級專項補貼資金以及開展其他經營性業務等。同樣地,在相關義務承擔方面,是否對專案法人進行變更也會存在差異,如稅負的承擔等。

PPP專案中專案法人不變更可能造成的影響和風險

專案法人變更的法律依據和操作流程,詳見《PPP專案困境破解與再談判》。歡迎各位在評論區留言分享,不要忘記給本篇乾貨分享點贊轉發哦。

中倫律師事務所周月萍、周蘭萍律師

專注於基礎設施和環境能源領域的法律服務二十餘年,業務涵蓋工程建設、投資併購、專案融資、公司治理、合規管理、EPC專案全過程諮詢、爭議解決等。周月萍律師,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主審工程、PPP與基礎設施投資)。周蘭萍律師,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審工程、PPP與基礎設施投資),生態環境部EOD試點專案評審專家。周月萍、周蘭萍律師連續多年在“建築工程”“專案與基礎設施” 領域獲錢伯斯、The Legal 500等國際評級機構重點推薦。

特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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