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律規定“同姓結婚”違法!雙宋結婚又離婚,不違法嗎?

韓國法律規定“同姓結婚”違法!雙宋結婚又離婚,不違法嗎?

儘管不常關注一些娛樂八卦,但是這幾天一開啟瀏覽器就會看到一些爆炸性的新聞:范冰冰李晨分手,宋慧喬宋仲基離婚……,這也算是多事之秋,壞事成雙吧,無論如何,一段婚姻和愛情的結束都是讓人悲哀的。

而當我順手翻閱瀏覽器的時候,忽然發現有這樣一種說法:

宋仲基宋慧喬的分離,是受了“同姓不婚”的詛咒?

韓國法律規定“同姓結婚”違法!雙宋結婚又離婚,不違法嗎?

接下來,看小編如何帶你有文化的吃一吃這瓜!

韓國法律規定“同姓結婚”違法!雙宋結婚又離婚,不違法嗎?

“同姓不婚”,在中國似乎已經是久遠沒有被大眾提及的詞彙了,不過它的確歷史悠久啊。

一,同姓不婚在中國的歷史

同姓不婚,是漢族傳統的婚姻禁忌。指的是同一姓氏的男女不得通婚。

“同姓不婚”始於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實行族外婚時遺留下的規定。在周代以前,夏、商時期還有同姓成婚的存在,而從周代開始,從制度上嚴格禁止同姓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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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拓展一下,什麼叫族外婚呢?族外婚亦稱

“外婚制”

,原始社會中的一種婚姻形式。它嚴格禁止本氏族內男女結婚,規定氏族成員只能在外氏族男女間選擇配偶。

經過演變,到了西周初期,就遺留下了“同姓不婚”的習俗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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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史料記載,從周代往後,諸朝歷代都對“同姓不婚”有嚴格的規定,這些規定大多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下來,凡對違反規定者,都要採取 強制措施,其中不乏一些體罰、判刑或勒令離婚等條例。

如唐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論。明、清律規定: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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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春秋時,人們對同姓婚配會造成後代畸形,及不育已有進一步認識,但同姓婚配仍在貴族中時有發生。戰國後,以氏為姓,漢代以後,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這算是“同姓不婚”制度的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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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的推移,“同姓不婚”制度逐漸名存實亡,姓的血緣區別功能實在是很微弱了,“同姓不婚”的禁律已失去原義而逐漸成為歷史上的陳跡,法律上雖仍保留這項規定,實際上已與社會現實脫節,漸成具文了。

所以,儘管刑律上有此規定,民間在事實上卻多有在無血親關係的同姓之間締結婚姻之例;下級官吏對此也採取不干涉主義。從現在保留下來的封建社會後期的一些案例來看,沒有一個案件是單純為“同姓不婚”而涉訟的,即使因其他罪名而發現同姓為婚的現象,官吏對此電不加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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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清代,在《清律例彙輯便覽》一書中,明確對這條法律規定提出修正:“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當原情定罪,不必拘文”。

“同姓不婚”在法律上的廢除是在1930年。

1930年,民國所頒佈的《民法》中,正式廢止了同姓不婚的原則,代之以辨認血親的做法,它規定禁婚的範圍限於:直系血親、八親等內旁系血親、直系姻親、五親等內旁系姻親輩分不同者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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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麼要“同姓不婚”?

流沙河先生曾經講解過《詩經》裡的一首詩《國風·陳風·澤陂》,他認為這首詩描繪的就是“同姓不婚”的悲劇。

男女相愛時並不知曉他們同姓,古代男子都有姓,而女子很多沒有姓只取個名,可能兩個人都相愛很久了,要打算結婚了,這個男子可能經過調查知曉了他們是同姓,那麼這段美好的愛情就不得不終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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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也說到了,中國“同姓不婚”自周代至民國中期,前後數千年曆史,那究竟是為什麼有這個規定呢?

其實,確立這一婚姻制度,是出於倫理和生理兩方面的考慮,當時已經認識到同姓通婚將影響種族的繁衍和後代的素質。如《國語·晉語四》中說“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左傳·僖公二十三年》中說“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這種解釋頗有“優生學”的意味,算是從遺傳基因上很好的解釋了為何“同姓不婚”。

當然,也有其他的解釋,也都同樣說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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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是出於政治需要。

禁止同姓成婚,在客觀上會促進與異姓之邦的聯姻,以此擴大和加強與異姓集團的政治合作及軍事聯盟。其目的在於擴充勢力範圍,向一統天下邁進。應該肯定,“同姓不婚”的政策,在政治上還是起到了積極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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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是崇尚倫理道德

,古時大多把同姓看成血親,因此把同姓成婚與至親、嫡親兄弟姐妹通婚等同看待。《通典》一書,就將同姓嫁娶視為獸行,故而當絕。另外,《白虎通·嫁娶》也稱:“不娶同姓者何,重人倫,防淫佚,恥與禽獸同也。”這裡所說得似乎比較嚴重,因為它把同姓成婚視為亂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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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來說說韓國的“同姓不婚”

說雙宋的婚姻為何要先講中國呢?因為韓國很多歷史傳統都來自於中國,“同姓不婚”自不當然也是。

1905年,朝鮮頒佈法律,沿襲了中國古代關於禁止同姓結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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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佔領朝鮮後成立了朝鮮總督府,並在1912年頒佈了《朝鮮民事令》

,朝鮮民事相關的基本法律,婚姻法方面,民法只是規定遵照朝鮮人的風俗習慣。但是後來透過修訂,日本民法中的親屬法和繼承法逐漸引入,其中就有“同姓同本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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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獨立後,1958年公佈的《民法法典》規定,禁止同姓結婚。

由於這項規定頗具爭議,並且引發不少社會問題,這部法典後來經過了四次修訂。

1977年,有一對韓國情侶因同姓同本無法結婚而跳樓殉情,遺書上寫道“生離比死別更痛苦”。此次事件引發了韓國社會對於是否廢除“同姓同本禁止通婚”規定的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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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婦女團體認為這是封建陋習而應該被禁止,但儒林團體極力反對,認為韓國是禮儀之邦,同姓同本結婚不合禮儀,從生物學角度講也會招致民族退化。

這一爭議直到現在還未完全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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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985年韓國經濟企劃院統計資料,金、李、樸、崔、鄭5大姓氏人口占韓國國民總人口的一半以上。透過這個資料可推測,為同姓同本不婚而煩惱的年輕人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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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5年,韓國《中央日報》就進行過一項民意調查,認為“即使伴侶同姓同本也要結婚”的回答佔59.3%。

但是同姓同本者選擇結婚,其婚姻是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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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韓國一對同姓同本的夫婦控告《民法》違憲,憲法法院判決他們勝訴。憲法法院的判決的理由是:

對於婚姻的禁止規定,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尊嚴及追求幸福的權利之理念與規定,而且結婚物件限於同姓同籍與父系血統以外的人,也違反平等的原則。

2005年,韓國法務部提出的《婚姻法》修正案在國會透過,在修改的法律中,幾乎是取消了同姓同本不婚的限制。

法律明定,只有同本血緣八等親內,或是配偶六等親內的人不得結婚,這實際上變相即是接近取消了“同姓同本”的婚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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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了這麼多大家會發現,在韓國的“同姓不婚”其實比中國的要更加複雜。

在韓國,同姓、相同本貫,或者不同本貫但源自同一始祖的情況下不能通婚。

1,同族、同姓、同本,絕對禁止通婚,比如全州李氏和全州李氏之間,安東金氏和安東金氏之間。即使和外國的同族通婚也不可以,比如說雖然早已出了五服,但是韓國曲阜孔氏和中國曲阜孔氏間也是絕對禁止通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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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異族、同姓、同本,比如南陽洪氏分“唐洪”和“土洪”,“唐洪”始祖為唐朝時前往新羅定居的洪殷悅,“土洪”始祖為朝鮮土著洪先幸,則這兩族之間可以通婚。

3,同族、同姓、異本,比如江陵金氏和光州金氏,其始祖、本貫都不同,但其遠古祖先都是金閼智,因此以不通婚為好。還有一種情況是絕對禁止通婚的,即始祖下面出現異地的分支,比如寶城吳氏始祖是高麗時期因抗擊元軍被封為寶城君的吳賢弼,長興吳氏的始祖吳天佑是吳賢弼第六世孫吳思忠的次子,因此這兩族之間是絕對禁止通婚的。

4,異族、同姓、異本,這種情況在大姓中出現,比如金海金氏和江陵金氏之間,遠古始祖一個是首露王,一個是金閼智,相互間無血緣關係,不影響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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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族、異姓、同本,比如金海金氏和金海許氏,始祖都是首露王,因此禁止通婚。

6,同族、異姓、異本,比如西蜀明氏和昌平升氏,始祖都是明朝初年流放到朝鮮的明玉珍之子明升,因此也禁止通婚。

當然這一切制度在2005年都被徹底推倒,現在只規定說所謂的“只有同本血緣八等親內,或是配偶六等親內的人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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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宋慧喬和宋仲基違反了法律了嗎?

其實他們開始拍拖時在韓國就曾經沸沸揚揚地討論過這件事(在中國簡直叫不可思議),最終連官方都出來說話了。南韓節目《Section TV演藝通訊》也特別討論,宋慧喬屬“礪山宋氏”,而宋仲基則是“恩津宋氏”,兩人雖是同姓但應屬“不同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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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法律上這二人的婚姻是完全沒問題的,但是在他們內心裡呢?會不會收到傳統的影響呢?這就不得而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