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下獨家協議卻跳單另找中介 原業主被判賠違約金7.6萬元

簽下獨家協議卻跳單另找中介 原業主被判賠違約金7.6萬元

2018年1月,蔡先生打算出售其位於廣州市白雲區的物業,準備在越秀區買一套學位房,以便孩子長大後能順利入讀相應地段的某小學。他了解到A中介公司門店多,銷售團隊強大,認為該公司能在短期內幫他尋找合適的買家將房屋出售。於是跟A中介公司簽訂《獨家委託代理協議》(下稱獨家協議),擬出售價格為380萬元,委託期限為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協議約定,A中介公司在代理期間提供不少於5次的看房機會或面談機會;蔡先生在委託期限內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中介公司等第三方出售該物業,如違反該約定條款,委託人支付標準為前述出售價格的2%作為違約金。

業主:為省中介費選擇跳單

隨後,李先生在A中介公司的經紀人小黃推薦下,看中了蔡先生的物業,但認為A中介公司中介費收費高,於是李先生私下聯絡蔡先生,並告知其有相熟的B中介公司,可為他們的交易提供居間服務,而且中介費收費低。於是蔡先生和李先生在B中介公司的協助下,在2月中旬完成交易順利過戶。此後,A中介公司多次推薦客戶給蔡先生,都被蔡先生推脫拒絕。

2月底,經紀人小黃在帶客戶看房時,發現李先生正在對房屋進行裝修,這才知道蔡先生與李先生隱瞞公司,私下透過B中介公司完成交易過戶。故A中介公司根據《獨家協議》約定要求蔡先生支付違約金,蔡先生認為交易是在李先生主導下,透過B中介公司完成。自己未主動跳單或私下進行交易,故不同意A公司主張支付違約金。由於雙方意見分歧較大,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A中介公司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仲裁委:業主行為屬違約

廣州仲裁委認為,《獨家協議》是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關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及《獨家協議》的約定,蔡先生應向A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7。6萬元。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律師周冬雲:

●《獨家協議》作為居間合同的一種,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簽訂《獨家協議》中介公司,在獨家代理期間內將房源作為公司重點推薦房源,在自有門店及線上平臺釋出,經紀人也在接待客戶的過程中積極推薦。

●在實際交易過程中,賣方作為獨家協議的委託方,需要注意代理期限與出售價格是否與協商時一致。因為協議一但簽訂,雙方當事人均應當依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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