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金戈被拆穿

智慧財產權局:在非類似商品上也不予註冊——-“金戈”商標異議案評析

異議人廣州白雲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廣州先靈藻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22375810號“金戈”商標提出異議。經審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裁定第22375810號“金戈”商標不予註冊。

案情介紹

被異議人廣州先靈葆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2016年12月23日在第3類“清潔製劑,拋光製劑,研磨材料,牙膏,動物用化妝品”商品上申請註冊了第22375810號“金戈”商標,隨後該商標予以初審公告。

異議人廣州白雲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該商標提起異議,理由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註冊的第1533743號、第4894150號、第4894151號“金戈”系列商標文字構成相同,指定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構成近似商標。而且被異議人存在惡意搶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我方理由

異議人“金戈”商標為公眾所廣泛關注

在本案中,我方首先介紹了異議人公司的歷史背景、所獲榮譽等,以及“金戈”產品開發、銷售以及宣傳情況,證明了異議人及其產品的知名度。

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對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進行對比,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緊密聯絡,兩者不論是在文字構成、外觀、呼叫等等方面都基本無差別,明顯構成相同商標。

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的規定

關於被異議人廣州先靈葆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與異議人處於同一地區,而且是同行業經營者,對異議人引證商標自然“明知”,且“應知”的。鑑於“金戈”商標具有相當顯著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必不是偶然,只能是被異議人對異議人知名商標的惡意搶注。而且被異議人具有搶注他人知名商標的一貫惡意。據查詢,被異議人多次、反覆搶注國內外知名醫藥化學品牌,明顯具有不正當借用他人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惡意。

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了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的規定

被異議商標的註冊帶有欺騙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被異議商標的商品來源於異議人,或得到了異議人的授權、許可或者與異議人有其他關聯,從而基於對異議人產品的喜愛而選擇被異議人的商品。這種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已形成的穩定的市場公共秩序,侵害不特定公眾的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最終裁定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認為:雙方商標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差異較大,不屬於類似商品。本案中,異議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引證商標經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完全相同,己構成對異議人引證商標的抄襲、摹仿, 被異議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被異議商標如予核准註冊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

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決定:第22375810號“金戈”商標不予註冊。

正理評析

本案雖然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未能突破分類表被認定為類似商品,但因其商標近似性較高,惡意明顯,仍可根據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等規定,對異議人引證商標進行跨類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