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都同巡檢具有統兵作戰之權,和主掌屬下將校兵級的軍政之權
北宋中級統兵官指路分鈐轄以下,包括州鈐轄、都監、路分都監、都同巡檢及正副將等。中級統兵官主要於地方任職,根據宋代外仟地方官俸祿、職田差分等級,路分鈐轄以上兵官與各州府軍長吏處於一個等級,州鈐轄、路分都監、州都監、都同巡檢、正副將等與州府佐貳官等同,其餘巡檢、監押等與州縣曹官同列,以此,高中低階統兵官等級分明。
中級統兵官官品須在正八品以上,高不過正六品,通常以大使臣以上,皇城使、閤門使以下諸司使副及橫行使副任之。中級統兵官事權範圍及級別與其品銜大致對等。
都同巡檢使有常設和臨時之分,可依是否設巡檢司來辯分。皇帝出巡或他事離開京城,在京城內設留守都巡檢,出行沿途同設都巡檢使,某地突發盜賊,遣都同巡檢率兵鎮壓,此類情況多不設巡檢司。沿邊與內地盜賊多發地帶常設一巡檢司,以都同巡檢主木司之事。
北宋一朝,所設巡檢司的數目有據可查,然比之與所總設都同巡檢使的數目,則遠不成比例。遲至仁宗時,各地所設巡檢司的數量基本穩定,不再有所增減。而都同巡檢使的設定則不受巡檢司的限定,可隨情況臨時設定。討論都同巡檢使,應區分其為巡檢司主政兵官,或為統領巡檢兵作戰之間的差別,或兩者兼有。
京師之外各州郡設定都同巡檢,使取決於本地治安情況,盜賊多發之處,單州或數州置一巡檢司,都同巡檢使主本司之事,巡檢司巡防區域較大,再行分劃若干區,每區各設一巡檢巡察本區。不設巡檢司之處,則裝置都同巡檢使作為統軍將領,或以他官兼內地巡檢職任,繁劇多在新獲地區或盜賊多發地區。
宋太祖朝,每佔有一地,以州郡治所所在的州城為統治重心,禁軍屯駐大部屯駐於此,城外尚有各種反叛、異己勢力,為維護一方治安,州郡長吏或都監多兼木地都巡檢,分派巡檢領兵到城外各地巡察。太宗朝之後,內地局勢大體平穩,各地仍不斷有民變及軍賊為亂,地方養兵過多可能坐地稱大,而朝廷選派都同巡檢使領兵,前往鎮壓為較為便捷的方式。
邊地巡防,北宋前期由沿邊巡檢司主擔其責,北宋後期情況稍有不同。北宋與契丹相鄰疆界,概以界河、山界等因山川地形為分界巳大部分地段灼然可辨。河北、河東路與契丹鄰界處各州軍,總設一沿邊巡檢司,沿界河、山界等分段設巡檢,巡棹於界河、山界。
宋廷態度叛服不常,北宋初與西夏界址不明,西夏元昊叛命之前,朝廷於陝西沿邊一帶,常數州設定一沿邊巡檢司,獨立於屯駐、駐泊禁軍,自成體系六西南沿邊,州、監所在城寨,深入於溪峒蠻獠境內,如茂州,“本州四面,並是蕃部住坐處,別無城池限隔”,局勢時常處於緊張狀態,“每遇蕃部小有做過,則便至城下搶劫。
由於邊地不適宜屯駐大量軍隊,禁軍大部屯駐於近裡州城,孤懸於夷境的諸城寨,防禦主要依賴各州沿邊巡檢轄下兵力。沿邊城寨分為極邊與近裡城寨,宋初極邊各城寨的防守,由沿邊巡檢司籌措,巡監司之都同巡檢及都監等由朝廷遣派,木司轄下軍隊來自京師禁軍,其他屯駐禁軍和州兵主要屯駐於近裡城寨。
沿邊巡檢司以都、同巡檢為正貳官,同樣以都監或監押以監護軍隊,下分設巡檢,巡檢司擁有屬於本司的堡寨和把鋪等。沿邊巡檢司所轄地域甚廣,轄域內有多處城寨,巡檢司擇選數城寨,巡檢、監押及兵級於此安扎。
仁宗寶元慶曆年間,西夏屢次突入宋境,契丹亦以背相脅,原有沿邊巡檢司己不能組成有效防禦體系,西北三邊設定帥府以來,以經略、總管司主持木路的巡防事務,於木路重要州軍內設不屬巡檢司的都同巡檢使,所領軍隊亦非取自巡檢司,沿邊巡檢司漸處於從屬地位。
仁宗中後期,河北、河東、陝西路部分沿邊巡檢司,併入到木路經略總管司或沿邊安撫使,極邊城寨的防禦由經略、總管司接管,總管司轄下的駐泊軍隊,遍佈於極邊城寨屯紮,極邊城寨防禦之務遂不專屬於巡檢司。
都同巡檢使總領轄域內的巡查、緝盜及防邊事務,巡檢為其佐屬,分子以行巡檢司之職事。宋初將兵權、財權等收歸朝廷,都同巡檢與都監、鈐轄等一併為朝廷遣赴各地接管地方守禦、軍政事務的命官。
都巡檢使位高權重,宋太祖朝守邊名將如郭進、李漢超、何繼筠等,到邊地任都巡檢使,為統軍大將,獨當一面之仟,“但得沿邊巡檢之名,不授以行營部署之號“六實則其地位僅次於行營都副部署六
宋初內地新攻佔尚不穩定地區,留巡檢使負責善後事務,隨時應對殘餘勢力的反撲。宋太宗、真宗朝,沿邊諸路都部署及路分兵官地位日漸顯赫,都同巡檢作為本路諸將之一,地位下降,聽從都部署節制指揮,處於從屬地位。
內地所設都同巡檢使因安撫鈐轄司之設,同樣面臨被邊緣化趨勢。在武官序列中,都同巡檢以本官與州都監等序位,故處於中級統兵官之列。
巡檢司擇轄域內州城之外一城寨作為治所,設公廨,是為巡檢寨,如太祖朝李謙賻為晉石隰州都巡檢,以興同砦為治所。巡檢司都巡檢為正官,同巡檢使、都監為副貳,其下除若干巡檢外,有指使使臣和主掌簿記文吏等為屬僚。
都同巡檢同時具有統兵作戰之權,和主掌屬下將校兵級的軍政之權。都同巡檢日常職事不必同巡檢一般,終日風雨曝曬於道途,然亦不能如州城內官吏晏坐廳事,處置公牘文字,依宋代巡查制度,都同巡檢平時在公廨處理公事外,每月須定期在轄域內按行所部,令緣邊州軍巡檢,月往諸軍營宇巡教。
內地州郡嚴格執行軍兵民分政,兵權分屬,以文臣知州主管民政及部分軍政,都巡檢與州府長吏、都監等各有職守局分,三者無嚴格上下統轄關係,益州曾有城內軍兵叛亂,長吏、兵官等躲至城外巡檢寨避難者。
一地若有盜起,由木路轉運司統一部署調配兵將,從各處調集兵力,都同巡檢為木路首選可堪戰爭之將,部領新組軍隊,前往鎮壓捕殺。捕盜物件若為逃兵遊卒或小股盜賊,都巡檢只許在關塞要道設把截關卡,不須戰鬥就可捕獲。